傳記文學 第35卷第5期(第210期)民國68年11月號(1979)
從法律觀點分析中美會談之若干問題
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筆者接奉中央常務委員會工作組政治、外交小組召集人黃少谷先生等來 示,囑提供書面意見,於元月八日以前送到。筆者匆匆草就一文題爲「對於中美第二回合談判之 管見」,於元月六日掛號寄奉。嗣將原稿送致數位夙所景仰之知友,敬請指正。數日間即接回音 ,均表同意拙見。特別是五十年來之諍友程滄波兄堅勸將此文發表,以澄清基本觀念,又謂此文言人所未會言,尤足引起注意。筆者將原稿加以修訂,並增加附註,以就教於讀者。
美國副國務卿克里斯多福率領的美國代表團去年年杪來臺北與我國政府從事談判,以整未來的中美關係,結束第一回合之中美談判。第二 回合之談判,原定在華盛頓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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