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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加入WTO對產業的影響與因應措施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The Governments of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the KKINGDOM OF BELGIUM, the UNITED STATES OF BRAZIL, BURMA, CANADA, CEYLON, the REPUBLIC OF CHILE,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REPUBLIC OF CUBA, the CZECHOSLOVAK REPUBLIC, the FRENCH REPUBLIC, INDIA, LEBANON, the GRAND-DUCHY OF LUXEMBURG,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NEW ZEALAND, the KINGDOM OF NORWAY, PAKISTAN, SOUTHERN RHODESIA, SYRIA, the UNION OF SOUTH AFRICA,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第壹章、前言


  我國原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之原始締約成員 (民國37年|主曆1948年),其後因政府遷台而退出。近年來,由於我對外貿易成長快速,使我國出進口貿易大量增加,而成為全球第十四大貿易國。然而在過去世界各國制定國際經貿規範及進行各回合談判時,因為我國並非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之締約成員,使我國不但無法享有參與制定各項國際經貿規範之權利,甚至在受到若干國家不平等之經貿歧視待遇時,亦無法透過正常管道尋求解決。有鑑於此,為維護整體國家長遠利益,順應國際情勢發展,政府在歷經相當廣泛且深入評估後,乃於民國七十九年元月一日正式向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秘書處提出入會申請,並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間獲得理事會通過受理我國入會案,同時授予我國觀察員之資格,而能列席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理事會及其所屬機構之會議,使我國入會案向前邁進一步。  


由於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達成最終協議,決定成立

世界貿易組織(WTO)以有效管理及執行烏拉圭回合之各項決議,為利各國完成國內之相關立法程序,各國同意關稅暨貿易總協定與世界貿易組織併存一年後,即完全被世界貿易組織取代,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回歸為原先一項單純的國際經貿協定。我國乃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正式致函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改依世界貿易組織設立協定第十二條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在我入會過程中約有五十餘個會員參與我國貿易體制之審查工作,其中有二十六個會員要求

與我進行雙邊市場進入談判。各會員對我農、工產品之關稅減讓幅度、小汽車開放、農業非關稅措施、菸酒公賣改制及稅制、智慧財產權、政府採購、服務業貿易等議題甚表關切。行政部門在歷次諮商時,亦多審慎考量我國整體經濟發展需要,兼顧個別產業之競爭能力,期能減輕入會之衝擊程度,儘可能爭取符合我國之最大利益。另為使各界瞭解我國入會之進展,行政部門早自民國七十九年起,即密集的與農、工、服務業等各產業界舉行各項入會相關之座談會或說明會達百餘場次,以聽取各界之意見,並使各界充份瞭解我入會所面臨之問題,俾及早進行各項調適措施。總合我入會案迄今共歷經過九次之工作小組會議及二次非正式工作小組會議以及二百餘次之雙邊諮商,目前已與大多數會員結束雙邊諮商並正式簽署雙邊協議文件。而我國工作小組報告及入會議定書未來一經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採認,並同時決議接受我國之入會申請,再依據我憲法規定之程序送請我立法院審議批准,即可正式完成我入會程序。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會員後,除可利用世界貿易組織之爭端處理機制解決貿易摩擦,取得與各國法律上平等互惠之地位外,並可參與多邊貿易談判,避免遭受他國單獨對我實行不利之措施。亦可取得參與非傳統貿易之國際政策決策,包括參與與貿易有關之環保措施、勞工問題、競爭政策等議題之討論。另進一步可藉由世界貿易組織與環保及勞工相關之國際組織之密切合作,我國亦可間接建立與該等組織之非正式溝通管道,對我國國際地位之提升,將有顯著貢獻。至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我國之經濟效益,依據國內研究單位所作之研究,雖然各研究單位所使用的的評估基準、模型結構及基本假設均不盡相同,但模擬分析之結果皆顯示,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較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無論在國內生產毛額(GDP)及進出口之成長均呈現正面效果,對我整體經濟有正面影響。


  另一方面,由於入會後我國必需確實遵守各項世界貿易組織所屬協定之規定,履行我國於入會雙邊及多邊諮商之承諾事項(載錄於工作小組報告及入會議定書),並配合修正國內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定之各項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以政府對產業之保護將相對降低,短期內難免對部分產業造成影響。就工業而言,以外銷為主或具外銷潛力之產業將因世界各國關稅降低及市場更開放而受益;以內銷為主之產業則因我國工業產品平均名目關稅稅率,將由目前之六‧三四%,調降至執行降稅計劃後之四‧三四%,而需面臨更大的競爭壓力。在農業方面,則因農產品平均名目關稅稅率,將由目前之二0‧0二%,調降至執行降稅計劃後之一二‧六0%(不考慮實施關稅配額項目),及非關稅措施之撤除,將使得農產品之進口量增加,而導致國內部分農產品之產量及產值減少。在勞動市場方面,從量的方面去分析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勞動市場之衝擊與影響,不同的研究方法、不同的變項均會產生不同的結果。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對於一些較不具競爭力的產業及企業的勞工,無可避免地將受衝擊,產生「磨擦性失業」、「結構性失業」及若干就業排擠之效應,惟長期而言,若能轉業的成功,即可解決該部份經濟部門之失業率上升的問題。


  為使國人對我國於入會過程中所作之各項承諾,以及其對我國產業之影響與行政部門之因應措施能有一具體完整之瞭解,本篇報告係針對上述問題作一全面性、一般性之概述,詳細之各項因應措施仍將由各相關部會本於職權依行政程序執行,本報告亦可作為各界研究及查考WTO各項議題之用。


  本報告內容結構如下:第壹章為前言;第貳章為工業議題;第參章為農業議題;第肆章為服務業議題;第伍章為智慧財產權議題;第陸章為政府採購議題;第柒章為菸酒議題;第捌章為本報告之結論,每一議題之下再分為WTO規範要點、談判承諾事項、產業影響評估,以及政府因應措施等四部份。本報告將臚陳各項談判之規範、對產業之衝擊與我政府研訂中之各項因應計劃等,期能供各界作為實務研究之參考。


第肆章、服務業議題


一、WTO規範要點

  在WTO架構下,有關國際間服務業之貿易,係由「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簡稱GATS)規範。GATS有關服務業貿易基本原則之規定,要點如下:


(一)最惠國待遇原則:

對於GATS所涵蓋之措施,各會員應立即且無條件地對來自其他會員之服務或服務業者提供

不低於該會員給予其他國家相同服務或服務業者之待遇。例如:我國對甲國(不論其為WTO會

員與否)開放某服務業市場,則我國必須立即且無條件地也對其他WTO會員開放此一服務業市

場。

(二)透明公開化原則:

  各國各項與GATS運作相關之措施,必須透明化。為落實透明化原則,GATS明文規定某些項目必須通知服務業貿易理事會或WTO其他相關單位。每一會員在WTO成立之後兩年內必須設立一查詢單位,負責通知的工作,並且解答各國對該會員服務業貿易相關措施之疑問。

(三)國民待遇原則:

  對已承諾開放之行業,除承諾時所附加之條件或限制外,就有關影響服務供給之所有措施,會員應給予其他會員之服務業者或服務供給者之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相同服務業者或服務供給者之待遇。亦即對外國人及本國人必須一視同仁。

(四)漸進式自由化原則:

  由於每個會員的經濟發展及服務業自由化程度不同,GATS並未要求每個會員對服務業做出

相同程度之市場開放,但是將定期檢討各會員服務業之開放程度,以確保服務業貿易朝向自由化的目標發展。

有關服務業貿易之方式,GATS將其區分為下列四種型態:

(一)跨國提供服務:

  服務提供者自一會員境內向其他會員境內之消費者提供服務。

(二)國外消費:

  一會員之服務提供者在其境內,對進入其境內之其他會員之消費者提供服務。

(三)商業據點呈現:

  一會員之服務業者在其他會員境內以設立商業據點方式提供服務。

(四)自然人呈現:

  一會員之服務業者在其他會員境內以自然人(個人)身份提供服務。


  除上述有關服務業貿易之基本原則及方式外,GATS亦規定所有會員均須就其服務業之市場

開放,提出服務業承諾表,經相互諮商定案後,成為各會員應履行之義務。此外,依WTO設立

協定第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所有會員均應使其國內法與世界貿易組織下之國際規範一致。


  烏拉圭回合於一九九三年年底達成協議時,由於尚有部分行業之市場開放未能完成談判,且若干規範服務貿易之技術性問題須進一步研訂。故在GATS條文,以及服務業貿易理事會之決議中,除明定將於二000年進行服務業全面性之多邊回合談判外,亦明列須組成工作小組繼續談判之項目,包括自然人移動、基本電信服務業、金融服務業、海運服務業、專業服務業及GATS規則等。其中自然人移動談判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完成,且隨即另成立特定承諾委員會,就各會員承諾表進行檢討,並就二000年之多邊回合談判預作準備;基本電信服務業及金融服務業之談判,分別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及十二月達成協議;海運服務業未能如期於一九九六年六月達成協議,目前已暫停談判,但決議將於二000年恢復談判;至於專業服務業及GATS規則工作小組之研討工作則持續進行中。


  我既申請加入WTO,則必須遵守GATS之規範,與各會員諮商我國服務業市場開放問題,並依據GATS之規定,以及與各會員就市場開放之諮商結果,修正國內相關法規。


二、談判承諾事項

我國在服務業市場開放部分之主要承諾如次:


(二)特定服務業之承諾

2. 通訊服務業

(1)電信服務業:

◎承諾開放加值型電信服務。

◎基本電信服務方面:開放行動電話、無線電叫人、行動數據通信及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等四項行動通信業務;承諾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開放衛星行動通信業務,及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承諾於二00一年七月開放語音(含市內電話、長途電話及國際電話)、數據(含分封交換及電路交換)、電報、Telex、傳真及出租電路等公眾電信網路業務,並承諾開放前述電信業務之轉售(惟禁止語音單純轉售)及群內通信服務。

◎外資規定:有關第一類電信事業,除中華電信公司之外資比例上限仍維持二0%(含直接及間接投資)外,承諾放寬外國人直接持股上限為二0%,直接與間接持股合計可達六0%。


(2)視聽服務業:開放電影片及錄影帶之製作及行銷服務業(取消外國電影片拷貝之數量限制);開放電影放映服務業(取消外國電影片映演場所之數量限制);開放廣播及電視節目製作服務業,惟無線廣播及電視播放之節目須有七0%為本國自製,有線電視播放之節目須有二0%為本國自製。

三、產業影響評估


(二)對特定服務業之影響評估


2. 通訊服務業

(1)電信服務業

為加入WTO,我國已積極致力於電信自由化之推展,於二00一年七月開放固定通信網

路業務後,電信業務將全面開放競爭。根據經建會評估八十六年這波行動通信業務開放

民營,預估產生五00億元的民間直接投資,並引進六三億元(約美金二.三億元)的

外資投入。外資進入我國電信市場,除有助於相關電信產業之興起,帶動電信相關科技

之研究發展,提升我國電信科技技術,促進經濟成長外,並可藉由外資之參與及相關策

略聯盟,以達成國際分工,提昇我國之國家競爭力。電信自由化產生刺激市場成長的效

應,評估可為整個電信市場增加三、000億元的營收。

然國外業者直接進入我國電信市場,將威脅國人經營空間。如何規劃一個經營環境,採

取漸進式自由化策略,一方面讓國內業者有調整期,逐漸茁壯,另一方面能供外資進

入,給予國內業者刺激,以積極提升競爭力,進而進軍國際市場為當前重要課題。在電

信市場自由化之初期,國內業者必須握有主導權,要求國外合作業者將電信製造技術移

轉台灣,達成技術生根的目標,否則,電信產業發展自主性將大為降低,台灣電信市場

將陷入拱手讓與歐美電信大廠之危機。為達成健全我國電信市場之目標,政府已擬具因

應措施。


(2)視聽服務業:目前我國對外片拷貝數及映演場所之限制,係採漸進式開放政策,惟近年來國片送檢數量仍呈逐年下降之情形,一旦加入WTO後,解除對外片所有的管制,國片實難與強勢的外片相抗衡,且大量外來文化之衝擊亦有淹沒本國文化之憂。然反觀於目前國產影片產量萎縮之際,開放本國市場,可使業者無片源匱乏之虞,藉自由競爭之刺激,健全國片市場,消費者並可獲充分之國際娛樂資訊。至於對國片製作業之衝擊,政府亦已擬具因應措施。

四、政府因應措施


(二)特定服務業之因應措施

本節將針對可能受較大影響之特定服務業,概述相關主管機關研擬之因應措施。至於我國原本即已開放外人投資之服務業,則無研擬因應措施之問題。


2. 通訊服務業

(1)電信服務業:

◎已分別於交通部及電信總局成立「電信自由化輔導推動小組」及「電信自由化工作執行小組」,落實WTO入會承諾相關電信自由化之推展暨輔導電信產業之發展。

◎制、修訂相關法規時,本WTO基本電信小組達成之規管原則,以建立一個真正公平、公正及合理之經營環境,目前已完成「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行動網路接續管理辦法」、「電信管制器材審驗及認證辦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重要交通科技產業獎勵辦法」等草案。


(2)視聽服務業:將加強對國片製作業的輔導,並積極培訓電影專業人才,引導業者電影資金投資管道,創造多元化、國際化的藝術創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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