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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事情,大正12年版(民國12年|主曆1923年),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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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2月11日
  • 讀畢需時 36 分鐘

已更新:1月12日

臺灣事情,大正12年版(民國12年|主曆1923年),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Black Water Museum Collections | 黑水博物館館藏》


臺灣事情,大正12年版(民國12年|主曆1923年),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Black Water Museum Collections  | 黑水博物館館藏》

《臺灣事情》(大正十二年/1923年版)

文獻基本資料

  • 書名:臺灣事情(大正十二年版)

  • 編纂兼發行者: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

  • 出版時間:大正十二年(1923年)十一月(印刷:12月13日 / 發行:12月15日)

  • 印刷資訊

  • 印刷者:小高育太郎(臺北市京町三丁目十一番地)

  • 印刷所:合資會社 臺北活版社(臺北市京町三丁目十一番地)

  • 文獻性質:官方施政年鑑 / 殖民地國情手冊

  • 涵蓋期間:主要收錄大正十一年(1922年)全年度及大正十二年(1923年)上半年之調查數據。


內容概要

本書為日殖時期臺灣總督府為了向日本內地及國際社會介紹臺灣統治實況,逐年編纂發行的官方出版品。全書共分二十四章及附錄,內容鉅細靡遺,涵蓋地理人口、行政法制、警政理蕃、產業經濟、交通建設及文教衛生等領域,系統性地記錄了日殖中期(1920年代初期)臺灣的總體社會面貌。

本版(1923年版)出版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正值日殖時期由「武官總督」轉向「文官總督」,並推行「內地延長主義」的關鍵轉折期,書中詳細記載了當時各項制度改革與現代化建設成果。


史料特色與研究價值

根據目錄內容,本館藏反映了日殖時期治理技術的成熟化,具有以下四大研究重點:


1. 日殖行政體制的確立(1920年體制)

本書呈現了1920年(大正九年)地方制度改正後的行政區劃,即「五州二廳」(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五州,及臺東、花蓮港二廳)及其轄下市街庄的完整運作。相較於早期版本,本書見證了日殖時期地方行政監控網的完成。


2. 殖民地經濟與專賣機制

書中針對產業發展闢有專章(第十三至二十一章),詳述米糖農業、林業(阿里山、八仙山)及工礦開發。特別是第二十一章「專賣」,詳細記錄了阿片(鴉片)、食鹽、樟腦、煙草及酒(大正11年新納入)的五大專賣運作。


阿片專賣數據分析(寓禁於徵的實證):

書中數據揭示了阿片專賣如何在「漸禁」口號下,透過價格操作轉化為高效率的財政工具。

  • 消費結構劇變:從明治30年的「三等阿片」(劣質品,佔85%)為主,轉變為大正11年的「一等阿片」(奢侈品,佔99.5%)獨大。顯示吸食人口從底層勞工轉向富裕階層。

年度 (主曆)

一等阿片 (匁)

二等阿片 (匁)

三等阿片 (匁)

數量 合計 (匁)

賣上價額 (圓)

1897

451,400

3,337,200

21,301,900

25,090,500

1,539,766

1902

7,421,000

2,264,100

25,074,400

24,859,500

3,008,836

1906

23,384,200

9,000

16,966,500

40,359,700

4,395,497

1910

21,418,900

6,327,000

27,745,900

4,844,534

1913

22,862,100

4,376,800

27,239,000

5,289,495

1918

20,253,800

491,900

20,845,700

6,650,764

1919

19,034,100

244,800

19,278,900

6,947,332

1920

16,921,300

138,600

17,060,100

6,721,647

1921

15,121,200

207,500

15,228,700

6,001,680

1922

13,748,800

72,000

13,820,800

5,449,245

  • 歷史意義:數百噸的黑煙與成噸的黃金若將單位換算為公噸(1匁=3.75g),並將營收依據當時金本位制(1圓=0.75g純金)換算為黃金,可見其暴利本質:

  • 驚人的吞吐量:明治39年(1906)為歷史高峰,臺灣全島一年消耗 151.3公噸 鴉片膏(約25頭非洲象重)。至大正11年(1922)雖降至 51.8公噸,但成分已質變為99.5%的高價一等品。

  • 專賣局的鍊金術

  • 明治30年:賣出94.1公噸鴉片,換回 1.15公噸純金(效率:82kg鴉片換1kg金)。

  • 大正8年:賣出72.3公噸鴉片,換回 5.21公噸純金(效率:14kg鴉片換1kg金)。

  • 結論:25年間,雖然總銷量下降,但日殖政府透過壟斷與漲價,讓每一公克鴉片榨取的黃金翻了近6倍,證明專賣制度在實質上是極高效率的財政工具。

3. 社會控制與同化教育

  • 教育變革:第八章記載了「新教育令」的實施,反映1922年後日台共學制度的推行,實為日殖當局加速同化政策的手段。

  • 初等教育的階級落差(統計分析):根據書中第八章數據,雖法規上強調一視同仁,但就學率顯示了極端的族群不平等。

  • 小學校(內地人):大正九年度平均就學率達 97.97%,大正十二年度更達 98.06%,且設有寄宿舍與免費車票補助,確保日本學童享有完全普及的義務教育。

  • 公學校(本島人):大正九年度平均就學率僅 25.11%(男 39.1%、女 9.36%)。

學校類別

對象

平均就學率 (1920)

男生就學率

女生就學率

小學校

日本人

97.97%

98.29%

97.92%

公學校

臺灣人

25.11%

39.10%

9.36%

此數據證實了日殖時期「普及教育」實為特權階級優先,絕大多數臺灣兒童(尤其是女性)在當時仍無法進入正規教育體系。

  • 衛生與阿片:第二十二章關於「阿片制度」與「種痘、檢黴(性病防治)」的記載,揭示了日殖時期透過公共衛生手段進行身體規訓與社會控制的雙重策略。

  • 保安警察:第五章詳述「保甲制度」與「理蕃」政策,呈現了警察權力如何滲透至基層社會與原住民區域。

4. 殖民視角的觀光與空間建構

書末附錄列舉了各州廳的「名所舊蹟」,包括日本神社(臺灣神社、開山神社)、皇族遺跡(北白川宮紀念碑)、以及戰爭遺址(牡丹社事件石門、孤拔墓)。這反映了日殖當局如何透過指定景點,在臺灣地景上疊加殖民母國的歷史記憶,建構出符合統治者視角的觀光地圖。


相關名詞註記

  • 行政區劃:目錄將澎湖(馬公街、孤拔墓)列於高雄州管轄之下,證實當時澎湖尚未恢復獨立設廳(澎湖廳於1926年恢復),此為斷代的重要依據。

  • 現代化指標:目錄圖片所列之「臺北市內三線道路」、「花蓮港水道濾過池」、「新式製糖會社」,皆為日殖時期移植西方現代化設施的具體象徵。

  • 蕃人公學校變形:1922年新令實施後,原「蕃人公學校」雖併入公學校名稱,但轉為修業年限較短(4年或3年)、側重實科(勞動)與漢文的學制,顯示原住民教育在體制內仍處於邊緣地位。


結論

《臺灣事情》(大正十二年版)是研究日殖時期政治、經濟、社會結構不可或缺的基礎史料。它不僅提供了官方統計數據,更透過其編排與敘事,具體呈現了日本帝國在臺灣經營二十餘年後,如何建立起一套精密且龐大的殖民統治機器。


臺灣事情,大正12年版(民國12年|主曆1923年),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Black Water Museum Collections  | 黑水博物館館藏》

臺灣事情,大正12年版(民國12年|主曆1923年),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Black Water Museum Collections  | 黑水博物館館藏》

一、本書は臺灣の最近事情を紹介する目的にて年々之を編纂す。

一、本書所載の事項は前曆年若くは前會計年度のものを主とするも、最近の調査あるものは出來る丈け之を收錄することにした。

一、本書は臺灣全般に亙る文物制度の梗概を、最も正確に敢得せんとする者の資料に供するに在るを以て、記述は努めて簡素を旨とした。

大正十二年十一月

臺灣總督府


一、本書是為了介紹臺灣最近的實況,而逐年編纂發行的。

一、本書所記載的事項,雖然主要以前一曆年(自然年)或是前一會計年度的資料為主,但若有最近的調查結果,也已盡可能地予以收錄。

一、本書的目的是為了提供給「想要最準確掌握臺灣整體文物制度概要」的人士作為參考資料,因此在敘述上力求簡潔明瞭。

大正十二年(1923年)十一月

臺灣總督府


臺灣事情,大正12年版(民國12年|主曆1923年),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Black Water Museum Collections  | 黑水博物館館藏》

第一章 土地及人口

  • 第一節 廣袤 地勢 地質 ……………………………… 一

  • 第二節 租地 ……………………………………………… 四

  • 第三節 主要都市 ………………………………………… 六

    • 一 臺北州 臺北市 基隆街 淡水街 宜蘭街 蘇澳庄

    • 二 新竹州 新竹街 桃園街 大溪街

    • 三 臺中州 臺中市 豐原街 彰化街 鹿港街 南投街 埔里街

    • 四 臺南州 臺南市 嘉義街 斗六街

    • 五 高雄州 高雄街 屏東街 旗山街 恆春庄 馬公街

    • 六 臺東廳 臺東街

    • 七 花蓮港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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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節 戶口

    • 戶口調査の基 臨時戶口調査 國勢調査 住民の種族別 靜態人口 ……… 一五

第二章 氣象

  • 第一節 氣象觀測の機關

    • 測候所及觀測所 氣象電報 豫報及警報 警報信號標 ……… 二七

  • 第二節 氣候

    • 溫度 雨量 冬季と夏季 …………………………………… 二八

  • 第三節 暴風

    • 回數及方向 進行速度 ……………………………………… 二九

  • 第四節 地震

    • 回數 分布 强度 震害比較 ……………………………… 三五

  • 第三章 行政機關

    • 第一節 總督府 官制 ……………………………………… 四三

    • 第二節 地方廳 官制 行政組織の内容 …………………… 四九

    • 第三節 官署系統 …………………………………………… 五八

    • 第四節 公共團體 州 廳地方費 市街庄 ………………… 五九

    第四章 法制

    • 第一節 委任立法 …………………………………………… 六五

    • 第二節 民事

      • 臺灣民事令 外國人の土地取得に關する制 土地貸借に關する制

      • 番地に關する制 工場擔保規則 利息制限規則 民事訴訟特別手續

      • 民事上の訴に關する件 相續未定地整理規則 附記(民事に關する諸律令の廢止)

    • 第三節 刑事

      • 臺灣刑事令 匪徒刑罰令 刑事訴訟特別手續 臺灣監獄令 ……… 七一

    • 第四節 民刑事特別法制

      • 民事爭訟調停 犯罪即決例 ………………………………… 七三

    • 第五節 共通法の施行 ……………………………………… 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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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警察

  • 第一節 領臺後の經過

    • 大正九年迄 大正九年の改革 警察官の配置 ……………… 七九

  • 第二節 保安

    • 保甲制度 戶口制度 支那勞働者取締 海賊の取締 ……… 八二

  • 第三節 理蕃

    • 生蕃の種族 其性情風俗 首狩 理蕃の沿革 其防備 押收武器

    • 蕃童の教育 ………………………………………………… 八五

第六章 裁判 監獄

  • 第一節 裁判

    • 其の沿革 法院の説明 登記事務 辯護士公證人 犯罪人名簿 ……… 九七

  • 第二節 監獄

    • 其の沿革 在監人員 待遇と作業 在監人の教化 釋放者の保護 …… 一〇二

第七章 神社及宗教

  • 第一節 神社

    • 官幣大社臺灣神社 開山神社 臺中神社 臺南神社 新竹神社 …… 一〇七

  • 第二節 宗教

    • (上)領臺前からの宗教 (下)領臺後に傳來した宗教 ……………… 一一一

第八章 教育

  • 第一節 學制 新教育令 教育機關 ……………………… 一二七

  • 第二節 初等教育

    • 小學校 公學校 蕃人公學校沿革 對岸に於ける初等教育 ……… 一三〇

  • 第三節 高等普通教育

    • 高等學校 中學校 高等女學校 …………………………… 一三九

  • 第四節 實業教育

    • 實業補習學校 實業學校 ………………………………… 一四四

  • 第五節 師範教育 ………………………………………… 一四六

  • 第六節 專門教育 ………………………………………… 一四九

  • 第七節 盲啞教育 ………………………………………… 一五一

  • 第八節 幼稚園 …………………………………………… 一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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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節 私立學校

    • 學校 書房 ………………………………………………… 一五二

  • 第十節 出版物

    • 教科用圖書 其他的圖書 ………………………………… 一五七

  • 第十一節 其他的教育施設

    • 教員講習會 教育會 學籍 ……………………………… 一五八

第九章 交通 通信

  • 第一節 海事

    • 海運と命令航路 航路標識 ……………………………… 一六一

  • 第二節 道路 橋梁

    • 道路 橋梁 ………………………………………………… 一六六

  • 第三節 鐵道

    • 一 官設鐵道 鐵道建設 線路の改良 沿線の概況 阿里山鐵道

    • 二 私設鐵道 三 私設軌道 ………………………………… 一六九

  • 第四節 通信機關

    • 中央機關 地方機關 ……………………………………… 一八六

  • 第五節 郵便

    • 通常小包郵便等 為替 郵便貯金 振替貯金 年金恩給金等 ……… 一八八

  • 第六節 電信

    • 國內電信 外國電信 無線電信 …………………………… 一九四

  • 第七節 電話 ……………………………………………… 一九七

第十章 土木 建築

  • 第一節 市區改正と下水 …………………………………… 一九九

  • 第二節 港灣

    • 基隆築港 高雄築港 浚渫浚港工事 海口暫定修築工事 …………… 二〇一

  • 第三節 河川 ……………………………………………… 二〇八

  • 第四節 建築

    • 臺北醫院 遞信局廳舍 高等商業學校 臺南師範學校

    • 高等農林學校 中師範學校 ……………………………… 二〇八

第十一章 電氣 水道

  • 第一節 電氣

    • 北部電力 中部電力 管理機關 臺灣電力會社 其他的電力會社 …… 二一七

  • 第二節 水道と鑿井

    • 臺北水道 基隆水道 臺中水道 嘉義水道 高雄水道

    • 屏東水道 花蓮港水道 既成水道 工事中の水道 鑿井 …………… 二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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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瓦 斯 ……………………………………………………………………………… 二三一

第十二章 水利事業 ………………………………………………………………………… 二三三

  • 第一節 官設埤圳 ………………………………………………………………………… 二三三

  • 第二節 公共埤圳 ………………………………………………………………………… 二三三

  • 第三節 認定外埤圳 ……………………………………………………………………… 二三六

  • 第四節 水利組合 ………………………………………………………………………… 二三八

第十三章 農 業 …………………………………………………………………………… 二四五

  • 第一節 耕地と農業者 耕地 農業者 ………………………………………………… 二四五

  • 第二節 主要農產 米 甘蔗 茶 落花生 豆類 藷類 胡麻 黃麻 苧麻 木 …… 二四五

  • 第三節 畜產と蠶業 畜牛 養豚 家禽 蠶業 …………………………………………… 二五三

  • 第四節 農業施設の概要 米作の改良獎勵 綠肥獎勵 堆肥改良獎勵 蠶業獎      勵 畜牛改良獎勵 豚改良獎勵 ………………………………………………… 二七〇

  • 第五節 獸疫預防 蟲害驅除預防 ………………………………………………………… 二七五

  • 第六節 農業團體 農會 畜牛保護組合 ………………………………………………… 二七六

第十四章 糖 業 ……………………………………………………………………………… 二六一

  • 第一節 糖業の施設 一 糖政 糖政確立 糖業獎勵規則 原料採取區域の限      定 蔗苗取締規則 二 機關 糖務課 蔗苗養成所 糖業研究機關 …………… 二六一

  • 第二節 甘蔗農業 品種の改良 耕園の改良 其植附と收量 ………………………… 二六六

  • 第三節 砂糖工業 舊式糖廍 改良糖廍 新式製糖場 耕地白糖 氷糖製造      糖蜜の利用 …………………………………………………………………………… 二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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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糖業の現況 …………………………………………………………………………… 二七三

第十五章 林 業 ……………………………………………………………………………… 二七三

第一節 概 說 大森林と高山 森林の分佈 …………………………………………… 二七三 第二節 林 政 林務官衙の變遷 保安林 林野取締 作業計畫調査 森林治水調査 … 二七九

第三節 造 林 樟樹造林 樟樹以外的造林 有用植物の栽培 官行造林 ………… 二八〇 第四節 海岸防砂造林補助事業 ………………………………………………………… 二八三

第五節 官營斫伐事業 阿里山の伐木事業 八仙山の伐木事業 宜蘭濁水溪の事業 製材處分の現狀 … 二八六

第六節 林產物拂下 ………………………………………………………………………… 二八七 第七節 林野整理事業 林野調査 林野整理の許可地 ………………………………… 二八九

第十六章 水 產 …………………………………………………………………………… 三〇一

第一節 概 說 ……………………………………………………………………………… 三〇一 第二節 水產施設と試驗 …………………………………………………………………… 三〇三 第三節 水 族 海產水族 淡水水族 其他 …………………………………………… 三〇五 第四節 漁 業 鰹漁業 達手網漁業 トロール漁業 旗魚、鮫、鮪延繩漁業 其他 … 三〇六

第五節 製造業 鰹節製造 豐山節製造 脯乾之增知 鰛仔 其他 ………………… 三一〇

第六節 養殖業 虱目魚 蛤 牡蠣 蜆 鱉養殖 淡水養殖 ………………………… 三一一 第七節 水產關係會社及魚市 ……………………………………………………………… 三一六 第八節 水產貿易 …………………………………………………………………………… 三一六

第十七章 鑛 業 …………………………………………………………………………… 三二一

第一節 鑛 政 鑛業の出願許可及保護監督 鑛業出願之處分 鑛區數及其坪數 鑛產價額 鑛物及地質調査 石炭鑛業獎勵 … 三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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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主要鑛業 砂金鑛業 金鑛業 銅鑛業 硫黃鑛業 水銀鑛業 燐鑛業 石炭鑛業 石油鑛業 ……… 三二七

第十八章 工 業 …………………………………………………………………………… 三三九

第一節 一般工業 …………………………………………………………………………… 三三九 第二節 製茶工業 …………………………………………………………………………… 三四一 第三節 度量衡 ……………………………………………………………………………… 三四四

第十九章 貿易及金融 ……………………………………………………………………… 三四九

第一節 稅 關 稅關の開港場沿革 稅關管掌事務 …………………………………… 三四九 第二節 貿 易 總說 外國貿易 內地貿易 …………………………………………… 三五一 第三節 金 融 貨幣 銀行 信用組合 無盡業 公設質舖 日本勸業代理貸附 … 三五七

第四節 重要商品況 米 砂糖 樟腦 茶 石炭 酒精 芭蕉實 帽子 產業獎勵資金 … 三六三

第五節 物 價 ……………………………………………………………………………… 三七二 第六節 賃 銀 ……………………………………………………………………………… 三七四


第二十章 財 政 …………………………………………………………………………… 三七九

第一節 歲 計 國庫特別會計 公債 地方財政 ……………………………………… 三七九 第二節 租 稅 一 國稅 地租 所得稅 鑛區稅 輸入稅 噸稅 製茶稅 砂糖消費稅 骨牌稅 織物消費稅 酒造稅 印紙稅 石油消費稅 賣藥印紙稅 官有地小作料等      二 地方稅 州稅及廳地方費稅 市街庄稅 …………………………………… 四〇六

第二十一章 專 賣 ………………………………………………………………………… 四二一

第一節 阿 片 阿片煙膏 粉末阿片 販賣數之價格 ………………………………… 四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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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節 食鹽 ..................................................................... 四二四

    • 鹽業の沿革 其实況と供給 島外との取引

  • 第三節 樟腦 ..................................................................... 四二七

    • 專賣制度の沿革 專賣局の創設 製腦機關 樟腦の副產 樟腦造林

  • 第四節 煙草 ..................................................................... 四三三

    • 專賣實施の要旨 葉煙草の栽培

  • 第五節 酒 ......................................................................... 四三三

    • 專賣以前の狀態 專賣制度の實施 專賣酒の色別 島內製造高 製造工場の配置 移入酒類 販賣機關 酒類賣渡價格 密釀の取締 酒類製造

第二十二章 衛 生 ................................................................. 四四三

  • 第一節 衛生機關 ................................................................. 四四三

    • 醫療機關 調査機關 檢疫機關

  • 第二節 防 疫 ..................................................................... 四五〇

    • ペスト防遏 マラリヤ防退 隔離病院

  • 第三節 主なる地方病 ............................................................. 四六〇

    • 附、毒蛇と狂犬

  • 第四節 種痘と檢黴 ................................................................. 四六一

  • 第五節 阿片制度 ..................................................................... 四六三

  • 第六節 衛生工事、施設及び取締 ............................................. 四六六

    • 上水と下水 住宅改善 屠畜場 墓地と火葬場 療養所 飲食物取締

  • 第七節 特別衛生費の設置 ......................................................... 四六九

第二十三章 社會事業 ............................................................. 四七一

  • 第一節 慈善救濟事業 ............................................................. 四七一

    • 罹災救助 窮民救助 慈惠院 恩賜財團明治救濟會 恩賜財團大正救濟會

  • 第二節 社會改良事業 ............................................................. 四七六

    • 公設市場 公設質舖 職業紹介所 公設家舖

  • 第三節 保護教化事業 ............................................................. 四八二

    • 兒童保護 鑛業少年の教育 本島人教化 盲啞瘖教育 感化教育 出獄人保護

第二十四章 研究調査機關 ..................................................... 四八七

  • 第一節 中央研究所 ................................................................. 四八七

    • 研究所の沿革 其事業と組織 事務の分掌 各部の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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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節 博物館 ..................................................................... 四九五

  • 第三節 圖書館 ..................................................................... 四九八

  • 第四節 商品陳列館 ............................................................. 四九九


附錄 名所舊蹟 ..................................................................... 四九九

  • 一 臺北州 ......................................................................... 四九九

    • 官幣大社臺灣神社

    • 總督府舊廳舍

    • 南菜園(註:兒玉源太郎總督的別墅)

    • 明石前總督墓域(明石元二郎總督之墓)

    • 乃木將軍母堂の墓(乃木希典母親之墓)

    • 植物園

    • 劍潭と劍潭寺

    • 芝山巖

    • 北投溫泉

    • 草山溫泉(今陽明山)

    • 紅毛城

    • 清國時代の舊砲臺

    • 北白川宮征討記念碑

    • クールベー濱(Courbet Beach,指基隆大沙灣,清法戰爭法軍登陸處)

    • 大里の眺望(宜蘭大里)

    • 礁溪溫泉

    • 新店溪の深潭(碧潭)

    • 烏來溫泉

    • 三峽戰跡(指隆恩埔戰役等乙未戰爭遺跡)

  • 二 新竹州 ......................................................................... 五〇三

    • 新竹神社

    • 角板山

    • 南寮ヶ濱(南寮海水浴場)

  • 三 臺中州 ......................................................................... 五〇四

    • 臺中公園

    • 八卦山

    • 日月潭

    • 霧社の斷崖(霧社一帶的峽谷地形)

  • 四 臺南州 ......................................................................... 五〇六

    • 臺南神社

    • 開山神社(延平郡王祠)

    • 五妃の墓

    • 孔子廟又文廟

    • 關帝廟又武廟

    • 赤崁樓

    • 赤崁城址(普羅民遮城)

    • 鄭成功的故宅址(安平古堡一帶)

    • 北港媽祖廟

    • 吳鳳廟

    • 新高山(玉山)

    • 阿里山と其神木

    • 關仔嶺溫泉

    • 火山碧と火山廟(白河碧雲寺與大仙寺一帶,「火山」指關子嶺水火同源)

    • 北回歸線標

  • 五 高雄州 ......................................................................... 五〇九

    • 舊城(左營舊城)

    • 下淡水溪鐵橋(高屏溪舊鐵橋)

    • 琉球嶼及五十四名墓(琉球藩民五十四名墓,指牡丹社事件受害者墓)

    • 石門(牡丹社事件古戰場)

    • 鵝鑾鼻燈臺

    • クールベー中將墓(孤拔將軍墓,位於澎湖。當時澎湖屬於高雄州管轄)

    • 千人塚

  • 六 臺東廳 ......................................................................... 五一一

    • 東部海岸絕壁(清水斷崖一帶)

    • 知本溫泉

    • 紅頭嶼(今蘭嶼)

  • 七 花蓮港廳 ..................................................................... 五一二

    • 瑞穗溫泉

    • 玉里溫泉(安通溫泉)

挿入寫真 目次(圖片索引)

  • 臺灣總督府 ......................................................................... 第一章首

  • 本邦第二の高山次高山(次高山即雪山,當時日本帝國第二高峰)..... 第二章首

  • 總督府より見たる臺北市街の一部 ................................. 第三章首

  • 臺灣總督府博物館 ............................................................. 第五章首

  • 寒溪蕃童教育所(位於宜蘭大同鄉寒溪村)..................... 第七章首

  • 臺南神社 ............................................................................. 第八章首

  • 臺灣總督府醫學專門學校 ................................................. 第八章首


重要歷史名詞解析

  • 南菜園 (Nan-sai-en): 位於台北市古亭附近,原為兒玉源太郎總督的別墅,曾是著名景點,後捐作公用。

  • クールベー (Courbet): 指法國海軍中將孤拔(Amédée Courbet)。目錄中出現兩次:

    1. 臺北州 - クールベー濱: 基隆大沙灣(法軍登陸地)。

    2. 高雄州 - クールベー中將墓: 位於澎湖馬公(孤拔病逝於澎湖)。這證實了本書出版於 1920-1926 年間,當時澎湖被劃入高雄州管轄。

  • 三峽戰跡: 指 1895 年日軍進入台北近郊時,在三峽隆恩埔遭遇三角湧義勇軍伏擊的戰場,當時是官方宣傳的「戰跡」。

臺灣事情,大正12年版(民國12年|主曆1923年),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Black Water Museum Collections  | 黑水博物館館藏》

  • 新に竣工せる大肚橋(新竣工的大肚橋)......................................... 第九章首

    • 註:大肚橋橫跨大肚溪,連接台中與彰化,是南北交通動脈。此處應指 1920 年代初期完成的相關工程。

  • 臺北市內の三線道路(台北市內的三線道路)................................. 第十章首

    • 註:指拆除台北城牆後改建的寬敞林蔭大道(如現在的中山南路、愛國西路等),是當時台北邁向現代化城市的象徵,被稱為「東方的巴黎」。

  • 花蓮港水道濾過池(花蓮港自來水過濾池)..................................... 第十一章首

  • 中部臺灣に於けるバナゝ園(台灣中部的香蕉園)......................... 第十三章首

    • 註:香蕉(バナゝ)是當時台灣重要的出口經濟作物,尤其中部是主要產地。

  • 新式製糖會社(新式製糖公司)......................................................... 第十四章首

  • 營林所嘉義製材工場と貯木場(營林所嘉義製材工廠與貯木場)..... 第十五章首

    • 註:即今日嘉義市的「阿里山林業村」與「檜意森活村」一帶,當時是東亞規模最大的木材產業基地。

  • 竹筏(竹筏)......................................................................................... 第十六章首

    • 註:早年台灣沿海(特別是南部)常見的傳統水運工具。

  • 茶園と茶摘み女(茶園與採茶女)..................................................... 第十八章首

  • 高雄州農會潮州農業倉庫(高雄州農會潮州農業倉庫)..................... 第十九章首

  • 臺灣總督府圖書館閱覽室(台灣總督府圖書館閱覽室)..................... 第二十章首

    • 註:原址位於現今博愛路國防部一帶,二戰時遭美軍轟炸全毀。

  • 鹽田と其作業(鹽田及其作業)......................................................... 第二十一章首

  • 基隆港務所仙洞檢疫所(基隆港務所仙洞檢疫所)......................... 第二十二章首

  • 臺灣總督府成德學院(台灣總督府成德學院)................................. 第二十三章首

    • 註:這是一所感化教育機構(少年輔育院)。

  • 臺灣總督府中央研究所農業部(台灣總督府中央研究所農業部)..... 第二十四章首

    • 註:中央研究所成立於 1921 年,是當時台灣最高學術研究機構。農業部原址即今「台大農場」與蟾蜍山一帶。

  • 標高一千四百餘尺の角板山(標高一千四百多尺的角板山)............. 附錄首

    • 註:角板山是當時重要的蕃地據點與風景區,設有賓館,總督常至此視察。

目次 終(目錄 結束)


臺灣事情,大正12年版(民國12年|主曆1923年),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Black Water Museum Collections  | 黑水博物館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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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事情

第一章 土地及戶口

第一節 廣袤(面積)、地勢、地質

一、廣袤(地理位置與面積) 從九州南端的鹿兒島向南相距 624 哩,有一個橫臥在四顧茫茫太平洋上的巨大島嶼,那就是台灣本島。它與散布在近海的澎湖列島及其他附屬島嶼,共同組成了我們的台灣。 其位置介於東經 119 度 18 分至 122 度 6 分,北緯 21 度 45 分至 25 度 38 分之間。周長為 399 里,面積為 2,332 方里(平方里)。其規模與九州、樺太(庫頁島)不相上下,若與朝鮮相比,約為其六分之一。

二、地勢 由於其形狀呈橢圓形,南北狹長達一百餘里,而東西最寬處不出四十里,最窄處僅不過四、五里。所謂的中央山脈(脊梁山脈)略偏向東方,貫穿南北。從中央山脈約略中央處向西方分歧出的山脈,包括施路維亞山脈(シルビヤ山脈,即雪山山脈)、水社山脈、新高山脈(即玉山山脈)等。東部海岸有海岸山脈,北端附近則有大屯火山彙等。總面積的三分...(下文被切斷,通常接「之二為山地」)。


譯註:里 (Ri): 日殖時期的度量衡,「1 日里」約等於 3.9 公里。施路維亞山脈 (Sylvia Range): 即今日的雪山山脈。當時西方人稱雪山為 Mt. Sylvia。新高山脈 (Niitaka Range): 即今日的玉山山脈。樺太: 即庫頁島南半部,當時為日本帝國領土。


臺灣事情,大正12年版(民國12年|主曆1923年),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Black Water Museum Collections  | 黑水博物館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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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監獄

一、其沿革 領臺當時,由於軍務繁忙,還來不及顧及其他許多事務,當時的臺灣監獄令、監獄假規則等制定雖然存在,但實際上只不過是借用警察署或憲兵隊的留置場(拘留所)、清朝時代的縣舍、廟宇、倉庫等充當監獄而已。 直到實施民政後,才開始在島內要地十三處開設監獄並處理相關事務。之後經過數次的廢合變遷,到了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九月發布臺灣總督府監獄官制,最終將全島的監獄統一管轄。且到了明治四十一年(1908年)發布了臺灣監獄令,才達到了今日的制度組織。 現在的監獄有臺北、臺中、臺南三處本監(主監獄),以及新竹、嘉義兩處支監(分監),另外在新竹監獄下設有宜蘭出張所。其中臺中監獄是採用歐美最新的式樣,花費八十萬圓經費,從明治三十二年起工,於明治三十七年(1904年)三月竣工。現在的監獄數量與官吏定員如下表所示。

【表格】監獄數與監獄官吏之定員 (大正十一年十二月末現在 / 1922年底數據)

  • 機構數: 本監 3 所、支監 2 所、出張所 1 所

  • 人員編制:

    • 典獄(典獄長):3 人

    • 看守長:18 人

    • 監獄醫:8 人

    • 看守(獄警):575 人

    • 女監取締(女監管理員):15 人

    • 其他包括典獄補、通譯、教誨師、教師等。

二、在監人員(受刑人數) 領臺當初到明治三十六年(1903年)為止,在監人員年年增加,平均超過四千人,這雖然無可奈何,但之後便逐漸減少,到了明治四十年(1907年)後,受刑人數維持在三千二百人內外。其主要原因是犯罪即決例與罰金及笞刑處分(鞭刑)施行的結果。 而且自大正元年(1912年)以來,由於受惠於恩赦,受刑人數顯著減少,一時曾降至二千三百人。然而大正三、四年(1914-1915年)至因匪徒事件(註:指噍吧哖事件/西來庵事件等)導致受刑人增加了約一千人。 其後又逐漸增加,至大正八年(1919年)達到三千五百人的臺造逆轉(高峰),之後再次減退。 大正十年(1921年)五月,由於廢止笞刑,一度導致受刑人增加至三千二百餘人,但到了同年年底又減少至二千九百人,呈現逐漸減少的傾向。同年年底,在監人數(含受刑人與刑事被告)維持在二千九百人左右。 在監人員與犯數的比例如左表所示。

【表格】在監人員與犯數的比例 (大正十一年十二月末現在 / 1922年底數據)

  • 欄位說明:

    • 監獄: 臺北監獄(本監、宜蘭支監)、臺中監獄...(下略)

    • 人員分類: 刑事被告人、受刑者、留置者、合計

    • 犯罪百分比: 初犯、累犯

  • 數據解讀(以臺北監獄本監為例):

    • 刑事被告人:146 人

    • 受刑者:1075 人

    • 留置者:57 人

    • 合計:1278 人

    • 初犯率:55%

    • 累犯率:45%

重要歷史名詞與背景解析

  1. 笞刑(鞭刑)的廢止 (Abolition of Flogging): 文中提到「大正十年五月...笞刑廢止」。日本帝國治台初期保留了鞭刑制度,專門針對本島人(台灣人)與清國人,這在當時被視為一種歧視性的刑罰。直到 1921 年(大正 10 年),隨著台灣文化協會等知識分子的抗議與同化政策的推動,總督府才正式廢除笞刑。這段文字忠實記錄了廢除鞭刑前後受刑人數的波動。

  2. 匪徒事件 (Bandit/Rebel Incidents): 文中提到「大正三、四年...匪徒事件」導致受刑人增加一千人。這主要指的是 1915 年的西來庵事件(余清芳事件),這是日殖時期規模最大、也是最後一次漢人武裝抗日事件,導致大量參與者被捕入獄。

  3. 臺中監獄 (Taichung Prison): 文中特別提到臺中監獄是「採用歐美最新式樣」 建造的。舊臺中監獄(現為臺中刑務所演武場一帶)當時採用了賓夕法尼亞式(放射狀)建築設計,便於中央監控,是當時最現代化的監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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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續前頁】 頁面頂端的表格延續了上一頁的監獄統計,列出了臺南監獄(包含嘉義支監)的收容人數與職員數。

三、待遇與作業

  • 待遇: 「關於在監人員的待遇,內地人(日本人)、本島人(台灣人)、支那人(中國人)之間原本全無差別。食物、寢具、檢束(約束管理)皆完全相同。唯獨針對本島人男子,允許其保留辮髮(留辮子),僅此而已。」

    • 衛生改善: 特別提到自明治三十四年(1901年)以來,致力於衛生思想的普及,使得當初因風土病導致的高死亡率大幅下降,到了大正十一年(1922年),在監者每百人中,病死者僅一人左右。

  • 作業(勞役): 隨著新式監獄的落成,當局致力於發展在監作業。現在主要的作業種類包括指物細工(精細木工)、籐細工(籐編)、草履工(草編鞋)、洋服縫紉等八十餘種。出獄後能以此自力更生並取得相當成功者不在少數。

【表格】監獄經費與作業收入 (列出各年度的監獄支出與勞動收入對照)

  • 欄位: 年度、監獄費(支出)、作業收入

  • 數據:

    • 明治 31 年: 支出 604,660 圓,收入 32,593 圓(收入僅佔支出的 5%)

    • 大正 11 年: 支出 1,484,651 圓,收入 593,259 圓(收入已佔支出的 40%)


四、在監人的教化 在監人員的教化工作,主要透過教誨(宗教道德勸說)與教育(學科知識)兩種方法進行。

  • 教誨: 前者主要任用內地人(日本)教誨師來負責一般監犯的教誨。但由於語言風俗與本島人不同,實行起來頗為困難,這是原本就難以避免的。

  • 教育: 然而在學科教育方面成績頗為良好。大正十一年(1922年)獲得假釋(假出獄)者多達 833 人。後者(教育工作)主要任用具有公學校教員資格的本島人擔任教師。

  • 少年犯教育: 為了教育幼年犯(少年犯),將其集中於臺北監獄內,進行全島的幼年囚犯教育,成績頗為良好。

五、釋放者的保護(更生保護) 關於在本島設立釋放者保護事業(更生人保護),始於明治三十八年(1905年)中臺南監獄設立的累功會。 其後,臺北設立了一新會,臺中創設了再生會,皆是由監獄職員利用餘力經營的事業,直到大正四年(19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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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巫覡術士(民間巫術與術士)

  • 官方定義: 「利用本島人(台灣人)的迷信,不依賴神佛,而是一時舉行祭祀,或組成類似結社的團體...」

  • 分類: 文中將這些傳統信仰者統稱為「巫覡術士」,並細分為:

    • 乩童、紅姨: 以禁厭(法術)、祈禱、占候為業,進行「降神」、「調伏」等類似瘋狂的行為。

    • 術士: 包括日者(擇日師)、算命師、地理師(風水師)、相命師、卜卦師等。

  • 統治政策:

    • 文中提到,根據大清律例,這些行為原本屬於「巫覡妖言惑眾」應予禁止,但在清國統治時期實際上是放任的。

    • 日殖政府的態度: 「然於事實上,我(日本)施政並未承認其為『宗教』,若其言語涉嫌妨害治安或詐欺,則予以取締(禁止/逮捕);若無大礙,則採取放任的姿態。」

基督教

  • イ、歷史背景(荷西時期):

    • 西元 1627 年,荷蘭宣教士坎德紐斯(Georgius Candidius)將新教(天主公教,指更正教)傳入南部台灣。

    • 前後時期,西班牙宣教士亦渡海至北部台灣,以基隆、淡水為中心布教。

    • 後來荷蘭人驅逐了西班牙人,獨占了傳教事業,但到了 1662 年(文中寫 1642 年驅逐西班牙,1662 驅逐荷蘭),鄭成功驅逐荷蘭人後,直到清領時期約二百年間,西洋人無法進入,導致基督教跡絕。

  • ロ、天主教(近代重返)

    • 1859 年(安政六年): 西班牙宣教士再次以此島為目標傳播天主教。

    • 發展: 最初在南部高雄(打狗)登陸傳道,經過多位宣教士的努力,逐漸北進。

    • 據點: 現今勢力擴張至臺北、高雄、萬金(屏東萬金天主堂)、臺中、羅東、樹子腳(雲林莿桐)等地。

    • 附屬事業: 在臺北設有傳道學校、私立靜修女學校(今靜修女中),在臺中設有仁慈堂(孤兒院),在高雄從事養生堂(孤兒院)等慈善事業。

    ハ、英國長老教會及加拿大長老教會(新教)

    • 南部(英國長老教會): 傳道始於西元 1865 年(慶應元年),由馬雅各醫生(Dr. Maxwell)受蘇格蘭長老教會派遣來到臺南。

    • 北部(加拿大長老教會): 接著在 1872 年(明治五年),馬偕博士(Dr. Mackay)受加拿大長老教會派遣來到北部淡水。

    • 南北分界: 兩者雖然都歷盡艱辛,但致力於開拓教務。後來雙方宣教士協議劃分傳道區域,決定以臺中州大甲溪為界,以北由加拿大長老教會負責(即淡水、大稻埕為中心),以南由英國長老教會負責(臺南新樓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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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教 育

第一節 學 制

一、新教育令 「過去本島的教育,長久以來依據內地人(日本人)與臺人(台灣人)的不同,而採取差別待遇。但近來隨著本島人之間國語(日語)的普及與習俗的改良,子弟中熟練國語者日益增多。因此,先於大正九年(1920年)四月,開啟了選拔成績優良者與內地人共學(一起上學)的途徑。

然而到了大正十一年(1922年)二月,為了在教育上進行更徹底的改革,公布了臺灣教育令(敕令第一二〇號)。至此,原本依據內地人與臺人而系統各異的本島教育制度,始得統一。除了初等教育之外,其餘制度已與內地(日本本土)無大差異。

詳言之,中等學校以上原則上全部實施共學;而在初等教育方面,則規定常用國語(日語)者進入小學校不常用國語者進入公學校。這是因為在初等教育階段,由於國語使用能力的關係,難以立即適用共學原則。

如此一來,新學制被統一為單一系統,在教育上已無法再看到內地人、本島人、蕃人等差別稱呼,種族區別被完全撤除。這誠然是本島教育界未曾有過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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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機關 「關於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幼稚園、書房(私塾)及其他教育的一般設施,皆由總督府內務局總轄之。但初等教育學校原則上為市街庄立(地方設立),高等普通教育及實業教育學校為州立,師範學校、專門學校及高等學校則為官立(總督府設立)。 現行官公立學校的教育系統如下所示:(括號內為依舊令針對本島人的校名)」

【學校分類列表】

  • 初等普通教育(小學階段):

    • 小學校(主要供日本人就讀)

    • 公學校(主要供台灣人就讀)

  • 高等普通教育(中學階段):

    • 中學校(男子中學,如建中、中一中)

    • 高等女學校(女子中學,如北一女、中女中)

    • (註:舊制針對台灣人的「高等普通學校」與「女子高等普通學校」名稱雖已廢除,但實質區隔仍存)

  • 實業教育(職業學校):

    • 商業學校、工業學校、農業學校

    • 實業補習學校(簡易職業訓練)

  • 師範教育(師資培育):

    • 師範學校(如臺北師範、臺南師範)

  • 專門教育(高等教育/大專):

    • 高等商業學校(今臺大管理學院前身)

    • 高等農林學校(今中興大學前身)

    • 醫學專門學校(今臺大醫學院前身)

  • 特殊教育:

    • 盲啞學校

【圖表:臺灣總督府所屬學校管轄系統圖】

這張樹狀圖清晰地展示了教育權力的分配:

  • 頂層:臺灣總督府(中央集權)

    • 直轄學校(菁英與師資):

      • 師範學校(控制思想,培育老師) → 附屬小學校、附屬公學校(實習用)

      • 高等學校(通往大學的窄門,極少數台灣人能就讀)

      • 高等商業學校

      • 醫學專門學校

      • 高等農林學校

    • 地方廳(州、廳)管轄(中等與初等教育):

      • 州立: 中學校、高等女學校、實業學校

      • 市/街/庄立(受州廳監督):

        • 小學校(內地人為主)

        • 公學校(本島人為主) → 實業補習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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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教育

第二節 初等教育

一、小學校 明治三十年(1897年)六月,於臺北設立國語學校第四附屬學校,並於同年十月在地方要地所設立的國語傳習所內,設置小學分教場,以實施內地人(日本人)兒童的初等教育,此為開端。 翌年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七月,發布臺灣總督府小學校官制,於臺北、基隆、新竹、臺南四都市,設立與內地(日本本土)同一學制之官立小學校,其後逐漸增加次數(學校數),並於公學校內附設小學科以收容內地人兒童。對於邊遠之地,則設有派遣教授的課程(註:指巡迴教學),以求普及,但該制度限於大正八年(1919年)三月廢止。 小學校官制、小學校規則等雖歷經數次修正,但其中較為重要的,是明治三十五年(1902年)四月以後,將其經營移管至地方稅支辦;大正九年(1920年)十月地方制度改正的結果,翌年十月(應為四月之誤或特定行政程序)起,更將其經營移管至市街庄、州或是地方費支辦。又最近(大正十一年四月)發布臺灣公立小學校規則,其中規定關於職員之事宜,準用公立學校官制(大正十一年三月),因此從來的「教諭」改稱為正教員的「訓導」,並給予判任待遇(初級官員待遇)之新制,以此而設置了導師(訓導)。


對於居住在蕃地其他交通不便之地的內地人子弟,小學校為了收容他們而設有寄宿舍(宿舍),對於學費匱乏者,會補助其寄宿費,授課料(學費)雖然一般以徵收為原則,但對於貧窮者會予以免除或減額,對於一家有二人以上通學(上學)者,亦有減額之便法,以此圖謀通學之便宜。又,為了分散在鐵道沿線各地的兒童,發行無償乘車券(免費車票),以圖謀通學之便宜。 今將最近五個年度的小學校數、教員、學級(班級)、兒童、畢業生及學齡兒童的就學步合(就學率)等表示如下


年度

大正八年度 (1919)

大正九年度 (1920)

大正十年度 (1921)

大正十一年度 (1922)

大正十二年度 (1923)

學校數






 高等小學校

2

2

2

2

2

 尋常高等小學校

56

61

61

65

66

 尋常小學校

53

67

68

66

62

 分教場

16

1

1

1

8

 派遣教場

學校數 合計

128

131

132

134

131







教員數






 教諭 (訓導)

431

501

545

599

615

 囑託及雇 (教員心得)

167

118

129

119

100

教員數 合計

598

619

674

718

715







學級數 (班級)

482

528

576

596

581







兒童數






 尋常科

16,483

17,921

19,551

20,645

21,003

 高等科

1,525

1,846

2,311

2,389

2,399

 補習科

30

25

39

兒童數 合計

18,048

19,794

21,901

23,034

23,983







卒業生數






 尋常科

1,918

2,178

2,655

 高等科

521

718

791

 補習科

10

13

卒業生數 合計

2,449

2,909

3,446







就學率 (%)






 男

96.10

98.29

98.11

 女

95.03

97.92

98.00

就學率 平均

95.57

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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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學校

【定義與現況】 「過去所謂的公學校,雖是針對本島人(台灣人)的教育機關,但在現行制度下的公學校,並非依據兒童的種族來與小學校進行區別。 然而,大體來說,由於本島人與蕃人(原住民)之中,不常使用國語(日語)者居多,因此事實上過去的公學校與蕃人公學校,應可說是現在的公學校。 以下說明至今日為止的沿革大要。」

【沿革:始政與芝山巖學堂】 「總督府於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六月十七日舉行始政式,翌日十八日便將學務部事務所暫設於臺北大稻埕的一間民房內,七月移至芝山巖(位於臺北州七星郡士林庄)的一座廟(開漳聖王廟)內,同時將其充當學校校舍,稱為芝山巖學堂。 當局苦心致力於新歸附子弟的國語教授,經過半年,得以培育出七名國語傳習修業者。」

【芝山巖事件與國語傳習所】 「然而到了翌年二十九年(1896年)一月一日,不幸部員六名遭到匪徒(抗日人士)殺害(即芝山巖六氏先生事件),教育事業呈現一時中斷的狀態。 但同年五月中,於臺北、淡水、基隆、宜蘭、新竹、苗栗、臺中、鹿港、雲林(斗六)、嘉義、臺南、鳳山、恆春、澎湖等十四處設立了官立國語傳習所,並將其組織分為甲科與乙科:

  • 甲科: 針對有漢文素養的成年男子,進行三年或一年期的速成國語教授。

  • 乙科: 招收幼年者,修業年限為四年,教授普通教育。 即此乙科正是公學校的濫觴。」

【教育需求的擴大】 「此後,欲進入國語學校、醫學校等上級學校者,以及欲在各官廳工作者,大概都必須通過『國語傳習所』這道關卡,此乃當時之實情。 因此,本島人之間認同其必要性者逐漸增加,其維持費改由地方負擔,申請設立分教場(分校)者陸續出現,經審議後予以許可者達三十三處。」

【公學校令的發布】 「於是,於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七月發布新的《臺灣公學校令》,同年十月起,除恆春、臺東二處之外,廢止國語傳習所,改為公學校。 關於其設置,讓地方街、庄、社任意提出申請,僅限於地方廳認定能負擔其維持經費的地方,才予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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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做。關於其維持經費,教員的俸給(薪資)、旅費由地方稅支辦,其他則由設置區域內的住民負擔。公學校的教則(課程標準),是修業年限六年,教授修身、國語、讀書、習字、算術、唱歌、體操的七個科目,規定讓八歲以上十四歲以下的兒童入學。其後公學校的官制、規則雖經歷了幾多廢置變遷,但最終在市街庄的區域內,改為由州或廳的地方費設立;凡是公學校的職員,其俸給及諸般給與(津貼),皆由州或廳的地方費負擔。而且隨著新教育令施行的結果,將上述提到的蕃人公學校也包含在內,一併總稱為公學校,同時也併進了從來蕃人公學校的沿革。


蕃人公學校沿革 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實施公學校制度之際,雖廢止了國語傳習所,唯獨恆春、臺東二處,因為在該地方是蕃眾(原住民)極多之地,名義上雖保存了國語傳習所之名,但實質上已呈現蕃童教育機關的樣貌;自明治三十八年(1905年)三月限期將其廢止,並於同年四月新設以讓蕃人子弟就學為目的的所謂蕃人公學校。 其修業年限為四年,教科科目定為修身、國語、算術的三科,並視土地的情況,可以加授農業、手工、唱歌的一科或數科,學級的編制及教則於總督府核准後,由各地廳長制定規章,以此推行其規定


雖然歷經屢次規則的改正,但隨著地方制度改正的結果,大正九年(1920年)四月起,現存的蕃人公學校亦視同普通公學校,若該學校所在地的市街庄或其組合(聯合)已設立學校,則視同市街庄設立;現在其大部分則視同由州或廳的地方費設立。但蕃社(原住民部落)的關係上,現行其大部分又成為應由廳地方費的設立。斯以現在,凡包含在《臺灣公立公學校規則》(大正十一年府令第六十五號)中者,成為如下所示:


現行公學校學制概要

一、入學年齡 從來是七歲起,現改為與小學校同樣滿六歲起。

二、教員資格及待遇 與訓導及准訓導等小學校相同。

三、修業年限及科目 (一) 修業年限六年的公學校 教科科目與小學校相同,但除去手工,上級(高年級)加授裁縫及家事科(但漢文可隨意加授)。

  • イ、 與教科科目一(上述)同樣者。

  • ロ、 從一年級生起,加授實科或漢文。這是從來(過去)的蕃人公學校的變形(註:此處原文為「從來の蕃人公學校の變形である」,指此類學制是源自原住民學校的改制)。

(二) 修業年限四年的公學校

  • イ、 與教科科目一同樣者。

  • ロ、 從一年級生起加授實科及漢文。這是從來的蕃人公學校的變形

(三) 修業年限三年的公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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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與(二)的情況相近,但仍缺裁縫、家事科以及圖畫科。

四、授業料(學費): 與小學校的規定相同。

五、教科用圖書(教科書): 大體上使用由總督府編修的教材。

六、學制: 公學校可以設置修業年限二年的高等科,以及修業年限二年內的補習科。

若將最近五年的公學校數、教員、學級、兒童、畢業生及學齡兒童的就學率等列出,則如下表所示。


備註:表中 x 記號係指關於蕃人的數字

類別

細項

大正八年度(1919)

大正九年度(1920)

大正十年度(1921)

大正十一年度(1922)

大正十二年度(1923)

學校數

本校

278 (x 28)

324 (x 28)

420 (x 28)

492

503


分教場 (分校)

132

143

79

154

207


410 (x 28)

467 (x 28)

499 (x 28)

646

710

教員數

訓導(正式教師)

1,767 (x 65)

1,942 (x 61)

1,933 (x 62)

2,311

2,677


准訓導 (助理教師)

36

172 (x 3)

173 (x 3)

405

590


教員心得 (實習/代課)

1,512 (x 71)

1,807 (x 83)

2,025 (x 78)

2,056

1,701


3,315 (x 136)

3,922 (x 147)

4,129 (x 143)

4,772

4,968

學級數


2,414 (x 105)

3,115 (x 111)

3,630 (x 111)

4,189

4,514

兒童數


125,135 (x 4,445)

151,094 (x 4,709)

185,555 (x 4,731)

218,221

231,919

畢業生數


9,513 (x 614)

10,800 (x 705)

就學率 (%)

32.42

39.1


7.36

9.36


平均

20.69

25.11

三、關於對岸(中國沿海)的初等教育

針對居住於對岸中國的內地人(日本人)以及台灣籍民子弟的初等教育,是應福州、廈門、汕頭等地留居日本人的希望,並基於駐當地領事的請求而設立。 以明治四十二年(1909年)設立福州東瀛學堂(現為福州東瀛學校),及明治四十三年(1910年)設立廈門旭瀛書院為開端,目前共有廈門的旭瀛書院、汕頭及福州的東瀛學校這三所學校,實施公學校的教育。 此外,這三個地方也各自設有日本人小學校,正在實施小學校教育。關於其設置、維持及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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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專 賣

現在臺灣總督府的專賣,包含阿片(鴉片)、食鹽、樟腦、煙草、酒五種,阿片於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三月在製藥所、食鹽於同三十二年(1899年)五月在鹽務所、樟腦於同年八月在樟腦局開始實施。然而到了明治三十四年(1901年)六月,將其統一於專賣局,同三十八年(1905年)三月加入了煙草,大正十一年(1922年)七月更加入了酒。


第一節 阿 片

一 阿片烟膏

阿片烟膏的原料,是將罌粟果實的液汁凝結而成的,輸入印度產、波斯產與土耳其產,衛生之章節中亦已所述,作為逐漸斷絕其吸食的階梯(手段),決定僅限於癮者下附鑑札(特許證),暫時特許其吸食。

其販賣是從專賣局經由地方廳,交付給地方廳指定的取次人(代理人,需為管轄內的名望家且是財產家),以定價的一分三厘引(折讓 1.3%)交付,取次人再以定價將其賣給小賣人(零售商)。

小賣人即阿片烟膏請賣特許者,是從申請者中參酌地方的狀態後,大約以吸食特許鑑札所有者約五百人對一人的比例予以許可,可獲得定價約一割(10%)的利益來進行銷售,但其營業上有左列(如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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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銷售僅限於持有阿片烟膏購買吸食特許鑑札(特許證)者。 (二) 銷售之際,必須在購買者攜帶的通帳(存摺/紀錄簿)中,記入烟膏的等別(等級)、數量、金額,以及賣渡(銷售)年月日、賣渡人的住所與姓名。 (三) 若購買者攜帶的特許鑑札及通帳中已記入一日份的吸食量,則不得販賣超過其三日份以上的數量。

烟膏分為一等、二等、三等,當初的實際銷售比例是一等一分(10%)、二等二分(20%)、三等七分(70%),但漸次上等品的需求增加,今日反而一等佔了九分九厘五毛(99.5%)、三等僅減至五毛(0.5%),中間的二等則是自明治四十年(1907年)以來全然沒有需求。 現在的價格是百匁入一罐,一等四十圓、三等三十圓。

二 粉末阿片 除阿片烟膏外,尚有粉末阿片的買賣。這也是由專賣局送附至地方廳,地方廳從藥劑師、藥種商(藥商)中的批發申請者裡進行人選後,下附(核發)批發特許鑑札。 作為其營業上的限制,批售對象僅限於醫師、藥種商、製藥者,且規定須將賣渡的事實記入規定的帳簿中。

三 販賣數量與價格 阿片的專賣結局是為了使全島達到絕對禁止(禁絕)的階梯(手段),這點如既述(前面所述)一樣,其效果隨著年歲顯現,吸食者的數量與賣下(售出)烟膏的數量,均顯示出年年減退。 然而,如上述般下等品的需求減少、上等品激增,且賣下定價因周圍的情勢而數次調漲,因此販賣的總價額迄今大體上未帶來減退,但今後必將逐年減少,其徵兆已能在大正十年(1921年)以降的成績中窺見,試將其表示如下


阿片烟膏販賣數量及價額表

(註:販賣是指從地方廳交付給取次人(經銷商)的數量)

  • 單位: 數量為「匁」(1 匁約 3.75 公克);價額為「圓」(日圓)。

  • 符號: 「—」表示無數據。


年度 (主曆)

一等阿片烟膏 (匁)

二等阿片烟膏 (匁)

三等阿片烟膏 (匁)

數量 合計 (匁)

賣上價額 (圓)

明治三十年度 (1897)

451,400

3,337,200

21,301,900

25,090,500

1,539,766

明治三十五年度 (1902)

7,421,000

2,264,100

25,074,400

24,859,500

3,008,836

明治三十九年度 (1906)

23,384,200

9,000

16,966,500

40,359,700

4,395,497

明治四十三年度 (1910)

21,418,900

6,327,000

27,745,900

4,844,534

大正二年度 (1913)

22,862,100

4,376,800

27,239,000

5,289,495

大正七年度 (1918)

20,253,800

491,900

20,845,700

6,650,764

大正八年度 (1919)

19,034,100

244,800

19,278,900

6,947,332

大正九年度 (1920)

16,921,300

138,600

17,060,100

6,721,647

大正十年度 (1921)

15,121,200

207,500

15,228,700

6,001,680

大正十一年度 (1922)

13,748,800

72,000

13,820,800

5,449,245


數據背後的歷史意義:數百噸的黑煙與成噸的黃金

【單位與貨幣基準】

  • 重量單位: 1 匁 = 3.75 公克(g)。

  • 貨幣單位(圓): 指「臺灣銀行券」(Taiwan Yen)。依據明治 30 年(1897年)實施的《貨幣法》,臺灣銀行券與日本內地貨幣等值,且採金本位制,規定 1 圓 = 0.75 公克純金

    • 註:此處的金額換算,即代表當時殖民政府實際獲得的黃金價值。

1. 驚人的吞吐量:從「94 公噸」到「151 公噸」的鴉片狂潮

  • 明治 30 年(1897):底層的麻醉劑(94 公噸)

    • 專賣制度剛開始時,台灣一年就要消耗掉 94.1 公噸 的鴉片膏。

    • 當時市場上有 85% 是劣質廉價的「三等阿片」,這意味著有將近 80 公噸 的劣質鴉片是賣給底層勞苦大眾的,這在當時是一種普遍的社會麻醉劑。

  • 明治 39 年(1906):歷史最高峰(151 公噸)

    • 這一年是台灣鴉片消費的頂點,全島一年燒掉了 151.3 公噸 的鴉片膏。

    • 這個重量相當於 25 頭成年非洲象,或是裝滿 10 輛大型砂石車 的黑色藥膏,全部被吸食者吸入肺中。

  • 大正 11 年(1922):富人的奢華品(52 公噸)

    • 隨著價格飆漲與漸禁政策,銷量降至 51.8 公噸(約為高峰期的 1/3)。

    • 雖然重量減少,但成分卻發生質變。這 52 公噸裡,有 99.5% 是最昂貴的「一等阿片」。這顯示剩下的吸食者,已經從底層大眾變成了付得起高價的富裕階層。

2. 專賣局的鍊金術:用「黑煙」換「黃金」

我們將專賣局賺到的「臺灣銀行券」營收,直接換算成當時的黃金重量,就能看出這場交易的暴利本質:

  • 明治 30 年(1897):

    • 賣出:94.1 公噸 鴉片

    • 換回:1.15 公噸 純金(營收 154 萬圓)

    • (效率:每賣 82 公斤鴉片,換 1 公斤黃金)

  • 大正 8 年(1919):營收巔峰

    • 賣出:72.3 公噸 鴉片

    • 換回:5.21 公噸 純金(營收 695 萬圓)

    • (效率:每賣 14 公斤鴉片,就能換 1 公斤黃金)

    • 解讀: 這是殖民政府最賺錢的一年。僅僅這一年,專賣局就從台灣人的煙管裡,抽走了相當於 5.2 噸黃金 的財富。

  • 大正 11 年(1922):暴利持續

    • 賣出:51.8 公噸 鴉片

    • 換回:4.09 公噸 純金(營收 545 萬圓)

    • (效率:每賣 12.6 公斤鴉片,就能換 1 公斤黃金)

3. 結論:越禁越貴,越貴越賺

在這 25 年間,台灣的鴉片年銷量從 94 公噸 漲到 151 公噸 再降回 52 公噸。

雖然表面上「毒品重量」減少了,但因為單價瘋狂調漲(從每匁約 0.045 克金漲至 0.293 克金),政府從每一公克鴉片中榨取到的黃金比例,卻是翻倍成長。

從「82 公斤換 1 公斤金」進化到「12 公斤換 1 公斤金」,這才是總督府鴉片專賣政策在財政上最成功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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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阿片制度(參照第二十一章第一節) 「阿片問題的解決,是領臺當時最引發內外注意的事情之一。若要迅速將其禁止,反而會危害陷入阿片癮者的生命,因此結局是基於救濟彼等的旨趣採取漸禁的方針。政府於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二月禁止政府以外者輸入阿片,對於已經成癮而難以戒除者,作為應對,僅限於在一定的規則下特許其使用,但嚴格規定必須經過總督府指定醫師的診斷,認定為阿片中毒者,才特許其購買吸食官製的阿片烟膏;並對於烟膏的販賣、吸食場所的開設、吸食器具的製造販賣等,皆要求必須獲得總督府的許可。


同時,於同年三月發布阿片令施行規則,以此告諭島民,致力於讓其知曉阿片之有害。然當時尚出沒於土匪各地,欲使法規普及全島實屬不易,直至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九月,才得以辛勤地網羅(調查)全島的癮者,整理出其數量為十六萬九千零六十四人,並附與(核發)吸食特許,這標誌著阿片事業初步告一段落。


爾來(此後),對於阿片的輸入、製造、密吸(秘密吸食)等皆嚴加取締,直至今日。吸食特許者也與年俱減,逐漸達到了漸次根絕的目的。本島在台的支那人(中國人),對其亦自明治三十八年(1905年)一月起,限於每年已獲得特許者,才給予該年的特許豫像(預定),並已對特許吸食者中,有退去廢烟(戒毒)見解者,以及不得不廢止的情況者,採取了猶豫(暫緩/停止)給予當分(當前)吸食特許的旨趣,並於大正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此布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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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名所舊蹟(續前頁)

  • (接續前頁臺東廳知本溫泉的描述): 「...雖然相關設備尚未整備,但位於臺東南方九里處。」

七 花蓮港廳

  • 瑞穗溫泉 (花蓮港廳瑞穗區)距離花蓮港街鐵路四十一哩,距離瑞穗驛(車站)約三十町的地點。設有浴室與住宿設備,風光亦頗佳。

  • 玉里溫泉 (玉里支廳玉里庄)位於距離該庄東南一里多、海岸山脈藍溪(拉庫拉庫溪)的右岸。是個幽邃雅閑的地方。設有浴室與旅宿設備,且有輕便鐵道之便。

臺灣事情 大正十二年版 終 (《臺灣事情》大正 12 年版 全書完)


  • 印刷日期: 大正十二年(1923年)十二月十三日 印刷

  • 發行日期: 大正十二年(1923年)十二月十五日 發行

  • 發行者: 臺灣總督府

  • 印刷者: 小高育太郎

    • 地址:臺北市京町三丁目十一番地

  • 印刷所: 合資會社 臺北活版社

    • 地址:臺北市京町三丁目十一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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