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1年(1942)美國陸軍福特汽車公司 GPW 1/4噸4×4吉普車
已更新:9月5日
1942 U.S. Army Ford Motor Company GPW 1/4-Ton 4×4 Jeep (G-503)
民國31年(1942)美國陸軍福特汽車公司 GPW 1/4噸4×4吉普車《Black Water Museum Collections | 黑水博物館館藏》

1. 基本資料
文物名稱:民國31年(1942)美國陸軍福特汽車公司 GPW 1/4噸4×4吉普車
英文名稱:1942 U.S. Army Ford Motor Company GPW 1/4-Ton 4×4 Jeep (G-503)
製造年份:民國31年(1942)
製造單位:福特汽車公司(Ford Motor Company)
生產國家:美國(United States)
館藏單位:黑水博物館(Black Water Museum)
2. 藏品說明
本件為民國31年(1942)美國福特汽車公司生產、供美國陸軍使用的GPW 1/4噸4×4吉普車。本車進入中華民國後的原始使用單位為國軍,退役後轉入民間,至今仍保有正式行車執照,現由黑水博物館採熱機典藏方式保存,可實際發動及道路行駛。
GPW與威利斯-奧弗蘭公司(Willys-Overland Motors)生產的MB,同屬第二次世界大戰美國陸軍標準1/4噸4×4吉普車。黑水博物館另藏民國33年(1944)2月22日美國戰爭部《TM 9-803 1/4-Ton 4×4 Truck (Willys-Overland Model MB and Ford Model GPW)》及原配技令攜行袋。該手冊將MB與GPW共同列為1/4-TON 4×4 TRUCK,並將其用途定義為通用人員或貨物運輸車,尤其適用於偵察與指揮。車輛採四輪驅動、三速手排變速箱及分動箱,以增加通過困難地形所需的傳動速比。
《TM 9-803》記載本型車採開放式車身及開放式駕駛區,可拆卸並收納帆布車篷,擋風玻璃可向前放倒至引擎蓋上,車尾配置備胎及牽引鉤。這些基本配置均可在本件實車上直接對照。
本車保留Ford GPW車架。GPW水箱前方的前車架橫樑採福特式沖壓倒U形槽型結構,Willys MB則使用圓管式前橫樑,兩型車可由前車架構造辨識;本車左前車架亦保存福特典型草寫F標誌,呈現Ford製GPW車架的原有製造特徵。
本車現存Ford GPW直列四缸汽油引擎,引擎號碼GPW5****。現行行車執照所載引擎號碼與實車一致,出廠年份登記為1942年。
車架左前方左側立面保留一面國軍汽車基地級翻修識別牌,牌面分兩列標示:
63-1306
503-0623
這面識別牌與Ford原有車架及草寫F標誌共同保存在同一車架上,留下本車在國軍長期使用、保修與基地級翻修過程中的實體紀錄。
本車後座左右兩側行李箱亦保存國軍使用期間形成的改裝特徵。二戰美軍原裝GPW兩側行李箱蓋使用按扣固定,本車則改用活頁片固定;金門古寧頭戰史館保存的另一輛國軍使用Ford GPW亦可見相同形式,可見這類改裝曾實際運用於國軍長期使用及保修的GPW車輛。
車後備用油桶上方保留中文「軍」字鋼印,為國軍使用時期留下的軍用品識別標記。配合車架上的基地級翻修識別牌及後座兩側行李箱改裝,使本車的國軍服役與保修歷程保存多項可由實物直接辨識的痕跡。
車體目前保存手動雨刷、可向前折疊的擋風玻璃、帆布車篷與車篷架、左右兩側帆布車門、後置備胎、軍字備用油桶及固定架、後部牽引裝置,以及車身左側圓鍬與斧頭等隨車工具;車身中央固定裝有柱式機槍架,通信裝備部分則固定裝設二戰美國陸軍MP-50支架、MP-48早期型天線座及BG-108天線座護套。另保存可覆蓋引擎蓋與水箱前部的寒帶帆布套件,用於低溫環境下協助引擎保溫與控制冷卻氣流。整體裝備配置呈現G-503吉普車執行戰鬥、通信及寒帶環境作業時的裝備型態。
3. 技術規格
本型車的主要技術規格依民國33年(1944)2月22日美國戰爭部《TM 9-803 1/4-Ton 4×4 Truck (Willys-Overland Model MB and Ford Model GPW)》所列資料整理。該手冊專門規範MB與GPW的識別、操作、保養及單位級修護,是本件實車技術資料的主要原始依據。
車輛型式:1/4噸4×4吉普車
美國陸軍兵工補給分類:G-503
製造商:Willys-Overland Motors, Inc.;Ford Motor Company
操作人員:2人
含操作人員乘員容量:5人
引擎型式:直列四缸汽油引擎
排氣量:134.2立方英吋(約2,200 cc)
額定馬力:60 hp(約44.7 kW)
引擎怠速:600 rpm
變速箱:三速手排變速箱
分動箱:二速分動箱
驅動方式:四輪驅動
電氣系統:6伏特
軸距:80英吋(約2.03 m)
全長:132¼英吋(約3.36 m)
全寬:62英吋(約1.57 m)
車篷架起時全高:69¾英吋(約1.77 m)
車篷收折時全高:52英吋(約1.32 m)
前輪輪距:49英吋(約1.24 m)
後輪輪距:49英吋(約1.24 m)
最低離地高:8¾英吋(約22.2 cm)
車輪尺寸:Combat 16×4.50 E
輪胎尺寸:16×6.00英吋
輪胎型式:泥地與雪地型
輪胎層數:6層
前後輪胎壓力:35 psi(約241 kPa)
道路使用重量:2,453磅(約1,113 kg)
滿載總重:3,253磅(約1,476 kg)
運輸狀態重量:2,337磅(約1,060 kg)
裝箱總重:3,062磅(約1,389 kg)
最大載重:800磅(約363 kg)
最大拖曳重量:1,000磅(約454 kg)
滿載牽引鉤高度:21英吋(約53.3 cm)
最大牽引力:1,930磅(約875 kg)
燃料:最低68辛烷值汽油
油箱容量:15美制加侖(約56.8 L)
冷卻系統容量:11美制夸脫(約10.4 L)
引擎曲軸箱乾式容量:5美制夸脫(約4.7 L)
引擎曲軸箱換油容量:4美制夸脫(約3.8 L)
變速箱容量:¾美制夸脫(約0.71 L)
分動箱容量:1½美制夸脫(約1.42 L)
接近角:45度
離去角:35度
最大爬坡能力:60%
最小右轉半徑:17½英呎(約5.33 m)
最小左轉半徑:17½英呎(約5.33 m)
最大涉水深度:21英吋(約53.3 cm)
平均油耗:約20 miles per gallon(約8.5 km/L)
一般條件續航距離:約300英里(約483 km)
高速檔域三檔最高許可速度:65 mph(約105 km/h)
高速檔域二檔最高許可速度:41 mph(約66 km/h)
高速檔域一檔最高許可速度:24 mph(約39 km/h)
高速檔域倒檔最高許可速度:18 mph(約29 km/h)
低速檔域三檔最高許可速度:33 mph(約53 km/h)
低速檔域二檔最高許可速度:21 mph(約34 km/h)
低速檔域一檔最高許可速度:12 mph(約19 km/h)
低速檔域倒檔最高許可速度:9 mph(約14 km/h)
本型車以三速手排變速箱配合分動箱,可依地形使用高速或低速檔域。80英吋(約2.03 m)短軸距、前後固定軸、葉片彈簧及四輪驅動配置,使車輛兼具道路行駛、越野、偵察、指揮、人員與物資運輸及拖曳能力。
黑水博物館另藏民國32年(1943)美國戰爭部《TM 9-2800 Standard Military Motor Vehicles》,其中TRUCK, ¼-TON, 4×4項目將Willys-Overland與Ford共同列為製造商,零件目錄為SNL G-503,用途包括載運人員、偵察、輕型貨物運輸及牽引37mm戰防砲。該資料與次年專門針對MB、GPW編纂的《TM 9-803》可相互對照。
4. 發展歷史
民國29年(1940),美國陸軍開始徵求新型1/4噸四輪驅動輕型車輛,美國班塔姆汽車公司(American Bantam Car Company)、威利斯-奧弗蘭公司與福特汽車公司先後投入原型車製造與測試。
經過多種原型車與改良車測試後,美國陸軍逐步建立標準化量產規格。福特早期以Ford GP參與計畫,進入標準化大量生產階段後製造GPW;Willys則生產MB。兩型車採用高度一致的主要機械規格與大量可互換零件,同時各自保存部分製造商特徵。
GPW的車架即為重要辨識特徵之一。Ford使用沖壓倒U形槽型前橫樑,Willys MB採圓管式前橫樑;Ford自行生產的車架、支架與大量零件亦常見草寫F標誌。本件車架所保存的前部結構與F標誌,完整呈現Ford GPW的製造特徵。
福特自1942年1月至1945年7月共生產277,896輛GPW,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美國陸軍1/4噸4×4吉普車的兩大主要生產來源之一。
GPW與MB大量投入第二次世界大戰各戰場,用於偵察、指揮、聯絡、通信、人員運輸、傷患後送、物資載運與輕型拖曳等作業。小型車體、簡潔機械構造、短軸距與四輪驅動,使吉普車能在道路、泥地、山區及各類野外環境持續作業。
這種1/4噸四輪驅動車亦隨美國租借法案援華物資進入中緬印戰區。美國陸軍官方戰史《Time Runs Out in CBI》保存一幅中國技工重新組裝租借法案吉普車的照片,圖說記載由美國聯絡人員在旁指導,留下吉普車進入中華民國對日抗戰後期美援作業的直接影像紀錄。
民國33年(1944)出版的《TM 9-803》又標誌著MB與GPW技術文件進一步統一。該手冊收納原先散見於軍需部隊TM 10-1103、TM 10-1207、Ford專用TM 10-1349及TM 10-1513 Change 1的操作與單位級保修內容,並與TM 9-1803A、TM 9-1803B共同取代這些早期手冊,使MB與GPW的操作及保修資料納入統一的美國陸軍兵工技術手冊。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大批美製輪型車輛繼續在國軍服役。隨使用年限增加,國軍透過各級保修、基地翻修及零件更換維持車況。本件GPW保存的車架翻修識別牌、後座兩側行李箱固定方式改裝,以及備用油桶上的中文「軍」字鋼印,共同留下國軍長期使用與翻修這批二戰美製吉普車的實物紀錄。
5. 製造商沿革
福特汽車公司成立於1903年,20世紀初即以大量生產方式建立龐大的汽車製造能力。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福特的汽車與機械工業產能大規模轉入戰時軍需生產。
在美國陸軍1/4噸四輪驅動車計畫中,福特先後製造Pygmy試驗車、Ford GP,之後投入標準化Ford GPW量產。GPW採用與Willys MB共同標準化的主要機械規格,使兩家製造商能同時大量供應美國陸軍所需的吉普車。
福特在GPW上保留大量自身生產特徵,包含車架構造、支架、車身零件及各式草寫F標誌。這些細節今日仍可作為辨識Ford GPW的重要依據。
1942年至1945年間,福特共完成277,896輛GPW;加上戰前至戰爭初期製造的Ford GP及其他衍生車型,福特的1/4噸四輪驅動車生產成為美國戰時汽車工業的重要成果。
福特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亦投入軍用卡車、航空引擎、兩棲車及其他軍需裝備製造,其龐大的工廠、生產設備與供應鏈成為美國戰時工業動員的重要力量。
6. 藏品價值
本件Ford GPW進入中華民國後的原始使用單位為國軍。據前任車主口述,本車當年曾隨一位陸軍中將退役,由軍用車輛轉入民間並改掛監理單位核發的民用正式號牌,其後再轉手予民間企業,持續流傳保存至今。
黑水博物館取得本車後,曾正式行文監理單位追查早期車籍資料。民國60年(1971)以前相關監理資料未完成數位化,加上個人資料保護規範,因此未取得更早期歷任車主資料。前任車主所傳承的陸軍中將退役口述,成為本車來源歷史的一部分。
本車至今仍保有中華民國正式行車執照,屬中華民國現存個位數仍具有行車執照的歷史車輛之一。行照登記出廠年份為1942年,引擎號碼為GPW5****,與實車現存引擎號碼一致。
本車自身保存多項國軍服役痕跡。Ford GPW原有車架旁保留國軍汽車基地級翻修識別牌;後座左右兩側行李箱由美軍原有按扣改為國軍使用車輛可見的活頁片固定形式;車後備用油桶另留有中文「軍」字鋼印。這些車架、車體與附屬裝備上的特徵,共同保存國軍長期使用、保修與翻修這輛GPW的實物資料。
黑水博物館採熱機典藏方式保存本車,持續維持引擎、變速箱、分動箱、四輪驅動、轉向、煞車與電氣裝置的操作功能,可實際發動及道路行駛。歷年保存紀錄包括道路行駛、引擎檢查、保修、展覽、操演及影像拍攝,使車輛的機械功能與操作方式持續保存。
民國100年(2011)金門戰役62周年《金剛演習》期間,本車曾於中影攝影棚與多位金門戰役參戰老兵留下系列影像。戰三連熊震球、池善文、姚步雄曾分別坐於駕駛座、副駕駛座與後座共同合影;歐曉雲、歐陽鈞、甘其學、秦志榮,以及第201師第602團營部連卞肇倫等人亦曾與本車合影。當時美術陳設亦在本車旁配置BC-654-A(SCR-284)無線電收發射機及GN-45手搖發電機。
本車其後亦曾作為《金剛七號操演》校閱專車,並參與李登輝總統紀錄片於陽明山美軍宿舍的拍攝作業,相關活動均保存有系列影像紀錄。
從民國31年(1942)福特戰時生產、國軍長期使用與汽車基地級翻修、退役後轉入民間,到今日仍保有正式行車執照並採熱機典藏方式保存,本件GPW延續超過80年的車輛歷史。Ford草寫F標誌、國軍翻修識別牌、後座行李箱的國軍改裝、備用油桶上的「軍」字鋼印、現存GPW引擎,以及持續可實際道路行駛的保存狀態,使美國戰時汽車工業、國軍軍車使用史、戰後歷史車輛延續與熱機典藏共同保存於同一輛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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