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軍政部委任狀,陸字第16716號,中華民國22年8月14日。(主曆1933年)《Black Water Museum Collections | 黑水博物館館藏》
-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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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tificate of Appointment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Military Administration,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No. Lu-16716)
國民政府軍政部委任狀,陸字第16716號,中華民國22年8月14日(主曆1933年)。《Black Water Museum Collections | 黑水博物館館藏》

國民政府軍政部委任狀(陸字第16716號)
一、 基本資料 (Basic Information)
文物名稱: 國民政府軍政部委任狀(陸字第16716號)
英文名稱: Certificate of Appointment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Military Administration,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No. Lu-16716)
發證機關: 中華民國政府
簽署人: 軍政部部長 何應欽
受任人: 周長耀
受任職務: 陸軍砲兵學校練習隊野砲連上尉連長
發文日期: 民國22年(1933)8月14日
形式: 紙質公文書
館藏單位: 黑水博物館(Black Water Museum)
二、 文物抄錄 (Transcription)
國民政府軍政部委任狀
陸字第16716號
茲委任 周長耀 為 陸軍砲兵學校練習隊野砲連上尉連長 此狀
部長 何應欽 (簽名章)
中華民國二二年八月拾肆日
(左下角職官章)
校對 胥伯超
監印 黃勳
(關防)
軍政部印
三、 形式與外觀描述 (Physical Description)
本件文物為民國22年(1933)由國民政府最高軍事行政機關——軍政部所頒發之正式人事任命文書,保存狀況完整。
版面佈局: 證書正上方置中印有國父 孫中山先生遺像,遺像兩側交叉懸掛中華民國國旗(右)與青天白日旗(左)。遺像下方印有總理遺囑全文。
邊飾與防偽:證書四角印有「青天白日」徽章,整體外圍飾以紅色幾何花邊框。
印信與簽核:
文件左側蓋有朱紅色大型方型關防「軍政部印」。
簽署處由時任軍政部長何應欽蓋有專用簽名章。
左下角詳列事務官員名章:「校對 胥伯超」與「監印 黃勳」,具體呈現了當時公文發布需經核對與監印之行政程序。
四、 歷史背景與考釋 (Historical Context & Significance)
本狀頒發於民國22年(1933),正值南京國民政府推動軍事現代化的「黃金十年」(民國16年至26年,即1927-1937)。此委任狀不僅是一份個人的人事命令,更是國軍砲兵現代化發展重要的見證。
1. 陸軍砲兵學校:國軍現代化的實驗室
受任單位「陸軍砲兵學校」成立於民國20年(1931),初設於南京三牌樓,民國21年(1932)遷至丁家橋,後於民國24年(1935)正式進駐南京湯山(此後常稱「湯山砲校」)。該校是國民政府在德國軍事顧問團(German Military Advisory Group)的直接指導下所建立的新式軍事學府。
建校目的: 依據 《陸軍砲兵學校條例》第二條,係為召集砲兵軍官增進其射擊、戰術、觀測、通信術及馭法,以期普及於各砲兵部隊;並引進德軍嚴謹的砲兵操典與技術。
戰略地位: 「陸軍砲兵學校」不僅是教育機構,更是當時國軍引進新式火砲(如博福斯山砲、後來著名的德製150榴彈砲)的測試與換裝基地。
2. 「練習隊」的法源與定位
設置法源: 依據 中華民國20年(1931)9月7日國民政府公布之《陸軍砲兵學校條例》 第五條規定:「本校設置練習隊以供學員生之教育並各種之研究試驗,其士兵由各砲兵部隊選拔編成之。」
任務性質: 依據前述條例,該隊肩負雙重法定職能:
教育示範: 供本校學員生之教育觀摩,即擔任「示範部隊」角色,演示標準砲兵戰術與射擊操作。
研究試驗: 負責各種新式火砲、彈藥與器材之實地測試,即擔任「實驗部隊」角色(如後述之高射砲測試)。
組織地位: 依該條例第六條及第十六條規定,練習隊隊長隸屬於校長,負責掌理隊務。該隊與學員隊並列,為學校編制內之正式實兵單位。
實兵編制: 依據當時編制表,練習隊下轄 重砲兵連、野砲兵連、山砲兵連 各一單位(均為四門制)。本委任狀載明受任職務為「野砲連上尉連長」,即為該三大基礎戰鬥單位之一的主官。
五、 人物生平 (Biography)
根據黑水博物館館藏紀錄與相關史料交叉比對,周長耀為當時受過現代化軍事教育之精英軍官。
職涯起點: 本委任狀證實,其於民國22年(1933)已擔任砲兵學校核心實兵單位(練習隊野砲連)之上尉連長,負責基層戰術指揮與裝備操作示範。
學術轉型: 在累積了第一線的部隊實務經驗後,周長耀隨後轉任教官,將實戰經驗與德式理論相結合,投身於軍事訓練與教材的編撰工作(詳見第八章)。
六、 考證專章:陸軍砲兵學校練習隊野砲兵連編制詳解
依據《陸軍砲兵學校練習隊編制表》(第四表與第六表),受任人周長耀所指揮的「野砲兵連」,其編制結構嚴謹,具備獨立作戰與示範教學之雙重能力。
1. 連隊總體規模
該連為標準的單一兵科作戰單位,全連編制總計 168員名,配屬軍馬 108匹。
官佐: 5員(連長1、連附3、特務長1)。
士兵與雜役: 163員。
2. 指揮架構與職級對應
連長(Company Commander): 編制階級為上尉(或少校)。本件委任狀中周長耀任「上尉連長」,完全符合編制規定。
連附: 編制3員,階級為中尉或上尉,輔助連長指揮並分擔觀測、射擊等專業職務。
3. 專業分工與現代化特徵
編制表細節顯示該連已引入德式現代砲兵的精細分工,特別強調「觀測」與「通信」能力,這是區別舊式砲兵的關鍵指標:
觀測與通信骨幹: 士官編制中特別註明內含「觀測通信軍士」;士兵編制中包含觀測車長1員、觀測兵2員、通信兵4員及通信傳達兵5員。
意義: 這顯示該野砲連具備實施「間接射擊」與「遠距離觀測修正」的能力,能執行複雜的火砲戰術教學。
4. 裝備與實驗任務
火砲編制: 採四門制(Standard 4-gun Battery)。
兼任任務: 根據編制表備註,練習隊擬增設「高射砲2門」及「七公分五榴彈砲4門」供研究試驗。這些實驗性火砲的人員不另編組,而是直接由野砲連及山砲連內撥用。這意味著周長耀連長及其部屬,除了操作制式野砲外,還需熟悉當時最新的防空與榴彈砲裝備,肩負新武器戰術測試的重任。
七、 相關史料專章:杭州航空廠新式防空武器測試系列影像
本館另藏有兩張極為珍貴的歷史照片,拍攝時間皆為 民國22年(1933)8月31日(即周長耀獲頒委任狀後半個月),地點均為 杭州筧橋中央航空學校航空廠內。此系列影像直接證實了練習隊野砲連正依據編制表任務,進行密集的「新式防空武器研究試驗」。
拍攝主體: 當時極為先進的 Bofors 75mm M1929 高射砲。這與練習隊編制表備註中「擬增設高射砲2門」的記載吻合。
關聯人物:
周長耀(收藏者): 時任野砲連連長。
李華: 照片註記為「連附 李華」(著白襯衫、馬靴站立於砲尾)。此職稱完全對應野砲連編制中三名「連附」之設置。
照片標題: 《二生的一加農砲》
拍攝主體: Semag-Oerlikon Type S 20mm 防空機砲。
「二生的一」考釋: 「二生的」應為當時對「2 cm」(2公分)的特殊音譯或簡稱(類似 Centi-meter 之音譯),指該砲之20mm口徑。
操作狀態: 照片中人物衣著整齊,採「防空砲架」(單聯裝)進行瞄準操作,顯示為正式的測試或教學演示。
關聯人物:
潘月恩: 照片註記為「軍士連學生」,顯示除了軍官外,軍校的士官學員(軍士連)亦參與了此次新式武器的換裝操作訓練。
歷史意義:同一日、同一地點連續測試 75mm 重型高射砲 與 20mm 輕型機砲,顯示當時國民政府軍政部與航空署正進行全面性的防空火網建構測試。周長耀身為野砲連連長,親身參與並記錄了國軍防空武器從無到有的關鍵時刻。
八、 相關史料專章:周長耀與《德式現代砲兵須知》
本館另藏有周長耀於本委任狀獲任兩年後之相關文物,二者互為表裡,完整勾勒出其軍事生涯的發展軌跡。
1. 關聯文物:訓練總監部軍用圖書審查證
文物名稱: 訓練總監部軍用圖書審查證(第捌拾叁號)
頒發時間: 民國24年(1935)
簽署人: 訓練總監 唐生智(一級上將)
審查對象: 周長耀編著之專著《德式現代砲兵須知》
2. 史料考釋與價值:
官方權威認證:「訓練總監部」是當時與軍政部、參謀本部並立的國軍三大軍事機關之一,專責全軍之教育訓練與準則制定。該著作能獲得第83號審查證,並由總監唐生智親署,代表該書內容精確符合當時國軍推動的「德式操典」規範,被官方認可為標準軍事教材。
從「練兵」到「立言」:對比民國22年的委任狀與民國24年的審查證,可見周長耀在兩年間完成了由「連長」(實務執行者)向「教官/軍事學者」(理論建構者)的轉型。
德式戰術的在地化:書名《德式現代砲兵須知》直接點出了當時的時代精神。在1930年代,引進德國顧問團的戰術思想(如間接射擊、觀測修正、彈道計算、步砲協同)是國軍現代化的核心。周長耀編著此書,顯示其具備將複雜的外國軍事準則內化、整理並轉化為中文教材的專業能力,為抗戰前夕的國軍砲兵教育做出了具體貢獻。

國民政府軍政部委任狀 陸字第16716號
茲委任 周長耀 為 陸軍砲兵學校 練習隊 野砲連 上尉連長 此狀
部長 何應欽
中華民國二二年八月拾肆日 (主曆1933年)
校對 胥伯超
監印 黃勳





陸軍砲兵學校條例
(中華民國二十年九月七日國民政府公布)
第一條
本條例根據陸軍學制案第十條定之。
第二條
陸軍砲兵學校設置之目的如左:
一、對於陸軍軍官預備學校畢業之軍官候補生施以砲兵初級軍官之教育。
二、召集砲兵軍官使增進其射擊戰術觀測通信術及馭法等以期普及於各砲兵隊或更予以深造。
三、調查研究與砲兵有關之學術。
四、研究試驗砲兵用兵器器具材料等。
第三條
本校學生學員之區分如左:
學生:以陸軍軍官預備學校畢業之軍官候補生充之。
射擊科學員:以在隊服務一年以上之砲兵軍官充之,使修習射擊為主。
觀測通信科學員:以在隊服務一年以上之砲兵軍官充之,使修習觀測通信為主。
馭法科學員:以在隊服務一年以上之砲兵軍官充之,使修習馭法為主。
高射砲科學員:以在隊服務一年以上之砲兵軍官充之,使修習與高射砲有關之學術。
深造科學員:以在隊服務一年以上之砲兵軍官考試及格者充之,使修習兵器工藝、射擊戰術、工兵學等及與其所關之補助科學為主。
戰術科學員:以右列各科中某一科畢業之砲兵上尉(校官)充之,使修習戰術及射擊為主。
學員各科之教育應乎時宜得合併實施之。
第四條
前校之外得臨時召集各兵科軍官使修習所要之學術。
第五條
本校設置練習隊以供學員生之教育並各種之研究試驗,其士兵由各砲兵部隊選拔編成之。
第六條
本校之職員如左:
校長
教育長
研究委員
教官
助教
政治教官
編譯官
學生(員)隊長
學生(員)隊附
副官
軍械管理員
軍需
軍醫
獸醫
練習隊長及其所屬職員
其他軍用文官准尉軍士軍屬
第七條
校長隸屬於訓練總監綜理校務任學術進步之責。
第八條
教育長承校長之命任教育之計畫及實施。
第九條
研究委員承校長之命分擔各種調查研究試驗及實施。
第十條
教官承教育長之命分任學術之教授及實施;助教承教官之命分任學術之教授。
第十一條
政治教官承教育長之命負責政治訓練之責。
第十二條
編譯官承教育長之命分任編譯。
第十三條
學生(員)隊長承教育長之命受教官之指揮任管理及訓練之責。
第十四條
學生(員)隊附承各該隊長之命分任管理及訓練之責。
第十五條
副官、軍械管理員、軍需、軍醫、獸醫、軍用文官、准尉、軍士、軍屬,各承其上官之命分任職務。
第十六條
練習隊隊長承校長之命掌理隊務。
練習隊所屬職員之服務除本校特有規定外準用軍隊內務之定則。
第十七條
教育綱領及學員生與練習士兵之召集、入校、退校、待遇等,由訓練總監部另定之。
第十八條
研究或教育上有必要時,校長得商請關係機關或部隊長官使用其軍隊或器材。
第十九條
本條例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陸軍砲兵學校練習隊編制表
第一部分:陸軍砲兵學校練習隊編制表(第四表)
1. 隊本部與幹部編制(第一類 官制部分)
職別 | 階級 | 員名 | 馬匹(乘馬) | 備考 |
隊長 | 中(上)校 | 1 | 1 | |
隊附 | 少(中)校 | 1 | 1 | |
少校 | 1 | 1 | ||
上尉 | 1 | 1 | ||
副官 | 中(上)尉 | 1 | 1 | |
軍需 | 上尉(少校) | 1 | ||
中(上)尉 | 1 | |||
書記 | 同中尉 | 1 | ||
司書 | 同准尉 | 1 | ||
同上士 | 1 | |||
軍需軍士 | 中士 | 2 | ||
下士 | 2 | |||
觀測通信班軍士 | 中、下士 | 4 | 4 | |
觀測通信班列兵 | 上等兵 | 12 | 19 | |
一等兵 | 11 | |||
二等兵 | 22 | |||
司號軍士 | 中(上)士 | 1 | 1 | |
傳達軍士 | 上(中)士 | 1 | 1 | |
勤務軍士 | 下士 | 1 | ||
傳達兵 | 上等兵 | 3 | 3 | |
勤務兵 | 下、一等兵 | 6 | ||
伙夫目 | 同下士(上等兵) | 1 | ||
伙夫 | 同上、一、二等兵 | 5 | ||
雜役 | 同一、二等兵 | 2 |
2. 各單位總計與比較
單位 | 官佐 | 士兵夫 | 雜役 | 馬匹 | 總計 |
隊本部 | 9 | 71 | 2 | 33 | 共 80 員名 |
重砲兵連 | 5 | 201 | - | 173 | 共 206 員名 |
野砲兵連 | 5 | 163 | - | 108 | 共 168 員名 |
山砲兵連 | 5 | 197 | - | 102 | 共 202 員名 |
全隊總計 | 24 | 632 | 2 | 416 | 共 656 員名 |
本練習隊以重砲兵、野砲兵、山砲兵(名為四門制)各一連為基礎,其編制如另表。
除上述外,尚擬設置高射砲二門、七公分五榴彈砲四門,以供學員生研究試驗之用。其部隊員兵即在野、山砲連內撥用,不另編組。
第二部分:陸軍砲兵學校練習隊野砲兵連編制表(第六表)
1. 官制與部隊幹部
職別 | 階級 | 員名 | 馬匹(乘馬) | 備考 |
連長 | 上尉(少校) | 1 | 1 | |
連附 | 中(上)尉 | 3 | 3 | |
特務長 | 准尉 | 1 | 1 |
2. 士官、士兵與附屬人員
職別 | 階級 | 員名 | 馬匹(乘馬) | 備考 |
司書 | 同上士 | 1 | ||
軍械軍士 | 上(中)士 | 1 | - | |
軍需軍士 | 上(中)士 | 1 | 1 | |
軍士 | 中士 | 6 | 6 | 內有觀測通信軍士各一 |
下士 | 6 | 6 | ||
列兵 | 上等兵 | 24 | 輓84 | 上等 24、一等 48、二等48; 內有觀測車長一、觀測兵二、通信兵四; 又一等兵數內有通信傳達兵五 |
一等兵 | 48 | |||
二等兵 | 48 | |||
號兵 | 上等兵 | 2 | 2 | |
看護兵 | 上等兵 | 2 | - | |
勤務兵 | 上、一等兵 | 3 | ||
伙夫目 | 同下士(上等兵) | 1 | - | |
伙夫 | 同上、一、二等兵 | 12 | - | |
馬夫 | 同上一等兵 | 6 | - | |
雜役 | 同一、二等兵 | 2 | - |
3. 野砲連總計
官佐:5 員
士兵夫:163 員
馬匹:108 匹
全連總人數:共 168 員名(5 +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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