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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東國際軍事裁判速紀錄 第一號,昭和二十一年(1946|民國35年)至第百四十九號,昭和二十二年(1947|民國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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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5月31日
  • 讀畢需時 14 分鐘

已更新:1月11日

Japanese Record of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O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No. 1, Showa 21 (1946 | ROC 35) to No. 149, Showa 22 (1947 | ROC 36)

極東國際軍事裁判速紀錄 第一號,昭和二十一年(1946|民國35年)至第百四十九號,昭和二十二年(1947|民國36年) 《Black Water Museum Collections | 黑水博物館館藏》


《極東國際軍事裁判速紀錄》

黑水博物館所收藏之《極東國際軍事裁判速紀錄》(Japanese Record of Proceedings of the IMTFE),為遠東國際軍事裁判(俗稱「東京大審判」)期間最具權威性的第一手法律文獻。這份紀錄不僅是釐清第二次世界大戰戰爭責任的法理依據,更是研究戰後東亞地緣政治變遷與現代國際法體系建立的重要史料。


一、 基本資料

  • 官方名稱:極東國際軍事裁判速紀錄(日文紀錄版)

  • 英文名稱:Japanese Record of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 發行單位:遠東國際軍事裁判所(IMTFE)官方出版

  • 庭審地點:日本東京,市谷區舊陸軍省大樓(軍事法庭第二法庭)

  • 英文地址:Court House of the Tribunal, War Ministry Building, Tokyo, Japan

  • 參與國別(法官與檢察官代表國):美利堅合眾國、中華民國、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澳洲聯邦、加拿大、法蘭西共和國、荷蘭王國、紐西蘭、印度、菲律賓(共 11 國)

  • 館藏編號範圍:收錄自 第一號 起,至 第百四十九號 止

  • 館藏統計總量:共計收錄 149 期 速記錄

  • 館藏時間跨度:涵蓋 1946 年(民國 35 年 / 昭和 21 年) 至 1947 年(民國 36 年 / 昭和 22 年) 間的審判程序

  • 官方紀錄覆蓋率:官方日文版總計發行 416 號(對應 417 個審判日)。本館藏 149 期約佔總發行量之 35.8%,完整保留了審判前期(控方起訴、證據提交)至中期的法律攻防實錄。


二、 文獻解析:關於《速紀錄》之性質

這份速紀錄是法庭為了確保審判的公義與透明,在庭審現場同步產出的正式法律文書。

1. 官方語言版本與法律效力

根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法庭僅正式發行具備法律效力的 日文版 與 英文版(Transcripts of the Proceedings)速紀錄。兩者地位對等,是法官撰寫判決書與被告進行辯護的唯一依據。

2. 嚴密的翻譯監察機制

為確保英、日兩版內容在法理上高度一致,法庭建立了嚴苛的「三層監控體系」:

  • 第一層:翻譯官:負責現場傳譯工作。

  • 第二層:監察官:由美籍日裔人士(Nisei)擔任,負責實時監聽翻譯是否精確。

  • 第三層:語言仲裁官:由資深語言專家組成,負責解決爭議性的詞彙定義。

3. 即時修正系統

現場設有專屬的「訊號燈」機制。監察官一旦發現傳譯誤導或不精確,會立即亮燈中斷庭審。爭議點經語言仲裁官修正後,修正結果才准予錄入速紀錄,確保資訊的絕對對等。


三、 歷史背景:關於「東京大審判」

正式名稱為「遠東國際軍事裁判」,是二戰後對日本甲級戰犯進行的國際司法審判。

  • 真實審判時程

  • 正式開庭:1946 年(民國 35 年 / 昭和 21 年)5 月 3 日

  • 宣告判決:1948 年(民國 37 年 / 昭和 23 年)11 月 4 日至 12 日

  • 執行死刑:1948 年(民國 37 年 / 昭和 23 年)12 月 23 日(於東京巢鴨監獄執行)

  • 總體時長:程序歷時長達 31 個月(約兩年半)。

  • 法律里程碑:此次審判確立了「對和平之罪」與「違反人道罪」等全新法律概念,奠定了現代國際刑事法的基礎。


四、 核心人物:中華民國代表團

1. 代表法官:梅汝璈 (Mei Ju-ao)

在法庭席位之爭中,梅汝璈堅持中國席位應緊鄰庭長右側,維護了國家的司法地位。在判決階段,他針對南京大屠殺等暴行進行了法理陳述,並堅定主張處以戰犯極刑。

2. 首席檢察官:向哲濬 (Xiang Zhejun)

向哲濬帶領團隊廣泛蒐集日軍侵華證據,親自訊問土肥原賢二、板垣征四郎等戰犯,以詳實的證據鏈揭露了日軍在華暴行。


五、 核心歷史價值與館藏意義

  1. 國家法權之見證:速紀錄詳載梅汝璈與向哲濬之名,見證中國正式行使國際法權。

  2. 戰犯原始心理側寫:精確捕捉了東條英機、廣田弘毅等人在庭上的原話與辯護策略。

  3. 細節中的正義:透過這 149 期的逐日對話紀錄,觀察戰後初期各國在正義、責任與和平重建之間的複雜博弈。


六、 稀有度及文物價值分析

  1. 稀有度評估 此套文件屬極其稀有的二戰後國際司法檔案,原版日文記錄全球存世有限,遠低於英文版。


存世數量及分佈:原版日文記錄(1946-1948年官方發行)完整或部分套裝全球估計約 10-15 套(基於學術檔案館和大學圖書館的交叉驗證,排除複製品或數位版)。日文版分發範圍極窄,主要限於法庭內部和同盟國機構,且戰後散失嚴重。英文版更廣泛存世,包括數位化形式。


主要收藏機構:

  1. 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NDL,持有官方記錄部分,包括日文版法庭程序)、國家檔案館(持有日文原版速記和相關檔案)。

  2. 美國:胡佛研究所(持有日文法庭程序原版和展品)、維吉尼亞大學(Tavenner/Sutton收藏,包括日文原版起訴書和記錄)、普林斯頓大學(持有日文相關原版檔案)、馬凱特大學(持有v.2 "Records in the Japanese Language" 原版)、國會圖書館(持有日文原版展品和三卷材料)。

  3. 紐西蘭:坎特伯雷大學(持有約380卷原版集合,包括日文部分)。

  4. 荷蘭:和平宮圖書館(持有約7,000件原版文件,包括日文IMTFE記錄)。

  5. 英國:帝國戰爭博物館(持有27卷原版轉錄和日文記錄)。

  6. 台灣:黑水博物館(私人機構中少見的持有者,擁有149期)。 其他機構如夏威夷大學、里士滿大學等持有相關檔案,但多為部分或混合語言版本(可能包括日文部分)。


稀有度等級:極高。日本文物法可能將類似歷史文件視為「重要文化財」(Important Cultural Properties)。因涉及戰爭責任、南京事件等敏感議題,市場上幾無完整套裝流傳,拍賣記錄多為片段文件,評估為「極其稀有」。


  1. 文物價值評估 此套文件兼備學術研究、法律史實及高階收藏價值。

歷史與學術價值:作為第一手法庭實錄,見證中國行使國際法權,涵蓋南京大屠殺等暴行證據。符合「高歷史或藝術意義」之認定標準,具備文化認同之無形價值。作為首要來源,已用於UNESCO戰爭記憶項目和國際法教育。

市場價值評估 (2026年估計):

  • 基礎估計:考慮 149 期、官方原版及歷史敏感性,預估市場價值約為 100,000-150,000 美元(折合新台幣約 3,200,000-4,800,000 元)。此為保守估計,基於類似二戰檔案的拍賣趨勢(目前查無套裝交易記錄)。

  • 增值因素:相較於 2022 年,價值上漲約 15-25%(受全球對二戰檔案興趣上升影響,例如2025年南京大屠殺紀念活動相關討論)。高階收藏家(特別是聚焦二戰正義史者)的需求推動價格上揚,但近期拍賣未有公開售價,顯示市場流通稀少。類似紐倫堡審判文件拍賣平均10,000-50,000美元/卷,可作為參考。


  1. 結論 本館館藏之 149 期速紀錄稀有度極高,價值達中高水準,且具備長期穩定增值潛力。該文件不僅是法律文書,更是東亞戰後秩序重整的實體見證。



Japanese Record of Proceed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 極東國際軍事裁判速紀錄 第八十二號 (1946|民國35年)昭和二十一年十月三日《Black Water Museum Collections | 黑水博物館館藏》
Japanese Record of Proceed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 極東國際軍事裁判速紀錄 第八十二號 (1946|民國35年)昭和二十一年十月三日《Black Water Museum Collections | 黑水博物館館藏》

Japanese Record of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Court House of the Tribunal War Ministry Building Tokyo, Japan Date: Thursday, 3 October, 1946

○極東國際軍事裁判速記錄 第八十二號

昭和二十一年十月三日(木曜日)

東京都市谷區舊陸軍省內極東國際軍事裁判所法廷二於テ

亞米利加合眾國、中華民國、大不列顛北部愛爾蘭聯合王國、「ソビエット」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濠洲聯邦、加奈陀、佛蘭西共和國、和蘭王國、新西蘭、印度及比律賓國。

被告 荒木 貞夫、土肥原賢二、橋本欣五郎、畑 俊六、平沼騏一郎、廣田 弘毅、星野 直樹、木戸 幸一、賀屋 興宣、小磯 國昭、木村兵太郎、永野 修身、松井 石根、南 次郎、武藤 章、岡 敬純、大川 周明、大島 浩、佐藤 賢了、重光 葵、嶋田繁太郎、白鳥 敏夫、鈴木 貞一、東郷 茂徳、東條 英機、梅津美治郎

裁判所側 裁判長 濠洲聯邦代表 ウイリアム・F・ウェッブ卿 判事 中華民國代表 梅 汝 璈 氏 判事 亞米利加合眾國代表 E・スチュワート・マクドゥガル 判事 大不列顛北部愛爾蘭聯合王國代表 パトリック卿 判事 「ソビエット」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代表 I・M・ザリヤノフ 判事 佛蘭西共和國代表 アンリー・ベルナール氏 判事 和蘭王國代表 バーナード・ヴィクター・A・ローリング氏 判事 新西蘭代表 エリマ・ハーベー・ノースクロフト 判事 印度代表 ラーダ・ビノード・パル 判事 比律賓代表 デルフィン・ハラニーラ氏

檢事側 主席檢察官 亞米利加合眾國代表 ジョセフ・B・キーナン氏 中華民國代表 向 哲 濬 氏 亞米利加合眾國代表 フランク・S・タプナー、J・R・氏 大不列顛北部愛爾蘭聯合王國代表 A・S・コミンズ・カー氏 「ソビエット」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代表 S・A・ゴルンスキー氏、S・Y・ロ・ゼンブリット大佐 濠洲聯邦代表 A・J・マンスフィールド氏 加奈陀代表 H・G・ノーラン代將

辯護人側 (名單略:包含 フランクリン・ウォーレン氏、ジョージ・C・ウィリアムス氏、ウィリアム・ロガン氏 等多名辯護律師)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日本審判程序紀錄

法庭所在地 東京,日本,陸軍省大樓 日期:1946年10月3日,星期四

○遠東國際軍事裁判速記錄 第八十二號

昭和二十一年十月三日(星期四) 於東京都市谷區舊陸軍省內遠東國際軍事裁判所第二法庭

美利堅合眾國、中華民國、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澳洲聯邦、加拿大、法蘭西共和國、荷蘭王國、紐西蘭、印度及菲律賓國。

被告 荒木貞夫、土肥原賢二、橋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騏一郎、廣田弘毅、星野直樹、木戶幸一、賀屋興宣、小磯國昭、木村兵太郎、永野修身、松井石根、南次郎、武藤章、岡敬純、大川周明、大島浩、佐藤賢了、重光葵、嶋田繁太郎、白鳥敏夫、鈴木貞一、東鄉茂德、東條英機、梅津美治郎


法庭成員 庭長:澳洲聯邦代表 威廉·F·韋伯爵士 法官:中華民國代表 梅汝璈 先生 法官:美利堅合眾國代表 E·斯圖亞特·麥克杜格爾 法官: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代表 派翠克勳爵 法官: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代表 I·M·扎里亞諾夫 法官:法蘭西共和國代表 亨利·伯納德 先生 法官:荷蘭王國代表 伯納德·維克多·A·羅林 先生 法官:紐西蘭代表 艾瑞瑪·哈維·諾斯克羅夫特 法官:印度代表 拉達賓諾德·帕爾 法官:菲律賓代表 德爾芬·哈拉尼亞 先生


檢察官側 首席檢察官:美利堅合眾國代表 約瑟夫·B·基南 先生 中華民國代表:向哲濬 先生 美利堅合眾國代表:法蘭克·S·塔普納、J·R· 先生 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代表:A·S·科明斯·卡爾 先生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代表:S·A·戈倫斯基 先生、S·Y·羅森布利特大校 澳洲聯邦代表:A·J·曼斯菲爾德 先生 加拿大代表:H·G·諾蘭准將


辯護人側 (律師名單:包含 富蘭克林·沃倫、喬治·C·威廉姆斯、威廉·羅根 等辯護律師)


極東國際軍事裁判速紀錄 第八十三號 (1946|民國35年)昭和二十一年十月四日 | 黑水博物館館藏
極東國際軍事裁判速紀錄 第八十三號 (1946|民國35年)昭和二十一年十月四日 | 黑水博物館館藏

Japanese Record of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Court House of the Tribunal War Ministry Building Tokyo, Japan Date: Friday, 4 October, 1946

○極東國際軍事裁判速記錄 第八十三號

昭和二十一年十月四日(金曜日) 東京都市谷區舊陸軍省內極東國際軍事裁判所法廷二於テ

亞米利加合眾國、中華民國、大不列顛北部愛爾蘭聯合王國、「ソビエット」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濠洲聯邦、加奈陀、佛蘭西共和國、和蘭王國、新西蘭、印度及比律賓國。

被告 荒木 貞夫、土肥原賢二、橋本欣五郎、畑 俊六、平沼騏一郎、廣田 弘毅、星野 直樹、木戸 幸一、賀屋 興宣、小磯 國昭、木村兵太郎、松井 石根、南 次郎、武藤 章、永野 修身、岡 敬純、大川 周明、大島 浩、佐藤 賢了、重光 葵、嶋田繁太郎、白鳥 敏夫、鈴木 貞一、東郷 茂徳、東條 英機、梅津美治郎

裁判所側 裁判長 濠洲聯邦代表 ウイリアム・F・ウェッブ卿 判事 中華民國代表 梅 汝 璈 氏 判事 亞米利加合眾國代表 E・スチュワート・マクドゥガル 判事 大不列顛北部愛爾蘭聯合王國代表 パトリック卿 判事 「ソビエット」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代表 I・M・ザリヤノフ判事 判事 佛蘭西共和國代表 アンリー・ベルナール氏 判事 和蘭王國代表 バーナード・ヴィクター・A・ローリング氏 判事 新西蘭代表 エリマ・ハーベー・諾斯克羅夫特(ノースクロフト)判事 判事 印度代表 ラーダ・ビノード・パル判事 判事 比律賓代表 デルフィン・ハラニーラ氏

檢事側 主席檢察官 亞米利加合眾國代表 ジョセフ・B・キーナン氏 中華民國代表 向 哲 濬 氏 亞米利加合眾國代表 フランク・S・タプナー、J・R・氏 大不列顛北部愛爾蘭聯合王國代表 A・S・コミンズ・カー氏 「ソビエット」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代表 S・A・ゴルンスキー氏、S・Y・ロ・ゼンブリット大佐 濠洲聯邦代表 A・J・マンスフィールド氏 加奈陀代表 H・G・ノーラン代將

辯護人側 (名單包括:フランクリン・ウォーレン氏、ジョージ・C・ウィリアムス氏、ウィリアム・ロガン氏 等辯護律師)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日本審判程序紀錄

法庭所在地 東京,日本,陸軍省大樓 日期:1946年10月4日,星期五

○遠東國際軍事裁判速記錄 第八十三號

昭和二十一年十月四日(星期五) 於東京都市谷區舊陸軍省內遠東國際軍事裁判所第二法庭

美利堅合眾國、中華民國、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澳洲聯邦、加拿大、法蘭西共和國、荷蘭王國、紐西蘭、印度及菲律賓國。

被告 荒木貞夫、土肥原賢二、橋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騏一郎、廣田弘毅、星野直樹、木戶幸一、賀屋興宣、小磯國昭、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南次郎、武藤章、永野修身、岡敬純、大川周明、大島浩、佐藤賢了、重光葵、嶋田繁太郎、白鳥敏夫、鈴木貞一、東鄉茂德、東條英機、梅津美治郎

法庭成員 庭長:澳洲聯邦代表 威廉·F·韋伯爵士 法官:中華民國代表 梅汝璈 先生 法官:美利堅合眾國代表 E·斯圖亞特·麥克杜格爾 法官: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代表 派翠克勳爵 法官: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代表 I·M·扎里亞諾夫法官 法官:法蘭西共和國代表 亨利·伯納德 先生 法官:荷蘭王國代表 伯納德·維克多·A·羅林 先生 法官:紐西蘭代表 艾瑞瑪·哈維·諾斯克羅夫特法官 法官:印度代表 拉達賓諾德·帕爾法官 法官:菲律賓代表 德爾芬·哈拉尼亞 先生

檢察官側 首席檢察官:美利堅合眾國代表 約瑟夫·B·基南 先生 中華民國代表:向哲濬 先生 美利堅合眾國代表:法蘭克·S·塔普納、J·R· 先生 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代表:A·S·科明斯·卡爾 先生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代表:S·A·戈倫斯基 先生、S·Y·羅森布利特大校 澳洲聯邦代表:A·J·曼斯菲爾德 先生 加拿大代表:H·G·諾蘭准將

辯護人側 (辯護律師名單:包含 富蘭克林·沃倫、喬治·C·威廉姆斯、威廉·羅根 等)


極東國際軍事裁判速紀錄 第八十四號 (1946|民國35年)昭和二十一年十月七日 | 黑水博物館館藏
極東國際軍事裁判速紀錄 第八十四號 (1946|民國35年)昭和二十一年十月七日 | 黑水博物館館藏

Japanese Record of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Court House of the Tribunal War Ministry Building Tokyo, Japan Date: Monday, 7 October, 1946

○極東國際軍事裁判速記錄 第八十四號

昭和二十一年十月七日(月曜日) 東京都市谷區舊陸軍省內極東國際軍事裁判所法廷二於テ

亞米利加合眾國、中華民國、大不列顛北部愛爾蘭聯合王國、「ソビエット」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濠洲聯邦、加奈陀、佛蘭西共和國、和蘭王國、新西蘭、印度及比律賓國。

被告 荒木 貞夫、土肥原賢二、橋本欣五郎、畑 俊六、平沼騏一郎、廣田 弘毅、星野 直樹、木村兵太郎、木戸 幸一、賀屋 興宣、小磯 國昭、松井 石根、南 次郎、武藤 章、永野 修身、岡 敬純、大川 周明、大島 浩、佐藤 賢了、重光 葵、嶋田繁太郎、白鳥 敏夫、鈴木 貞一、東郷 茂徳、東條 英機、梅津美治郎

裁判所側 裁判長 濠洲聯邦代表 ウイリアム・F・ウェッブ卿 判事 中華民國代表 梅 汝 璈 氏 判事 亞米利加合眾國代表 E・スチュワート・マクドゥガル 判事 大不列顛北部愛爾蘭聯合王國代表 パトリック卿 判事 「ソビエット」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代表 I・M・ザリヤノフ判事 判事 佛蘭西共和國代表 アンリー・ベルナール氏 判事 和蘭王國代表 バーナード・ヴィクター・A・ローリング氏 判事 新西蘭代表 エリマ・ハーベー・ノースクロフト判事 判事 印度代表 ラーダ・ビノード・パル判事 判事 比律賓代表 德爾芬・ハラニーラ氏

檢事側 主席檢察官 亞米利加合眾國代表 ジョセフ・B・キーナン氏 中華民國代表 向 哲 濬 氏 亞米利加合眾國代表 フランク・S・タプナー、J・R・氏 大不列顛北部愛爾蘭聯合王國代表 A・S・コミンズ・カー氏 「ソビエット」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代表 S・A・ゴルンスキー氏、S・Y・ロ・ゼンブリット大佐 濠洲聯邦代表 A・J・マンスフィールド氏 加奈陀代表 H・G・ノーラン代將

辯護人側 (名單包括:フランクリン・ウォーレン氏、ジョージ・C・ウィリアムス氏、ウィリアム・ロガン氏 等辯護律師)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日本審判程序紀錄

法庭所在地 東京,日本,陸軍省大樓 日期:1946 年 10 月 7 日,星期一

○遠東國際軍事裁判速記錄 第 84 號

昭和二十一年十月七日(星期一) 於東京都市谷區舊陸軍省內遠東國際軍事裁判所第二法庭

美利堅合眾國、中華民國、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澳洲聯邦、加拿大、法蘭西共和國、荷蘭王國、紐西蘭、印度及菲律賓國。

被告 荒木貞夫、土肥原賢二、橋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騏一郎、廣田弘毅、星野直樹、木村兵太郎、木戶幸一、賀屋興宣、小磯國昭、松井石根、南次郎、武藤章、永野修身、岡敬純、大川周明、大島浩、佐藤賢了、重光葵、嶋田繁太郎、白鳥敏夫、鈴木貞一、東鄉茂德、東條英機、梅津美治郎。

法庭成員 庭長:澳洲聯邦代表 威廉·F·韋伯爵士 法官:中華民國代表 梅汝璈 先生 法官:美利堅合眾國代表 E·斯圖亞特·麥克杜格爾 法官: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代表 派翠克勳爵 法官: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代表 I·M·扎里亞諾夫法官 法官:法蘭西共和國代表 亨利·伯納德 先生 法官:荷蘭王國代表 伯納德·維克多·A·羅林 先生 法官:紐西蘭代表 艾瑞瑪·哈維·諾斯克羅夫特法官 法官:印度代表 拉達賓諾德·帕爾法官 法官:菲律賓代表 德爾芬·哈拉尼亞 先生

檢察官側 首席檢察官:美利堅合眾國代表 約瑟夫·B·基南 先生 中華民國代表:向哲濬 先生 美利堅合眾國代表:法蘭克·S·塔普納、J·R· 先生 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代表:A·S·科明斯·卡爾 先生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代表:S·A·戈倫斯基 先生、S·Y·羅森布利特大校 澳洲聯邦代表:A·J·曼斯菲爾德 先生 加拿大代表:H·G·諾蘭准將

辯護人側 (辯護律師名單:包含 富蘭克林·沃倫、喬治·C·威廉姆斯、威廉·羅根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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