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帝國陸軍一〇〇式機關短銃(日本田中製作所製高像真模型)
Imperial Japanese Army Type 100 Submachine Gun (High-Fidelity Replica by Japanese Tanaka Works)
日本帝國陸軍一〇〇式機關短銃(日本田中製作所製高像真模型)《Black Water Museum Collections | 黑水博物館館藏》

1. 基本資料
文物名稱:日本帝國陸軍一〇〇式機關短銃(日本田中製作所製高像真模型)
英文名稱:Imperial Japanese Army Type 100 Submachine Gun (High-Fidelity Replica by Japanese Tanaka Works)
文物序號:G02-001(模擬槍登記號碼)
製造年份:約平成17年(民國94年.2005)
製造單位:有限会社タナカ(TANAKA WORKS CO., LTD.,田中製作所)
生產國家:日本國(Japan)
館藏單位:黑水博物館(Black Water Museum)
2. 藏品說明
本件為日本田中製作所(TANAKA WORKS CO., LTD.)製一〇〇式機關短銃全尺寸高像真模型,以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帝國陸軍一〇〇式機關短銃為原型製作。
本件主要金屬機件採鋅合金(日文:亜鉛合金)壓鑄製作,搭配實木槍托、其他金屬構件、左側插入式彎曲金屬彈匣及實心假彈。隨件假彈為實心構造,供裝填、退殼及機械操作展示使用。
槍身採長形圓筒機匣與一體式木製槍托,前端配置多孔圓筒形槍管護罩、槍口裝置,以及位於槍管護罩下方的管式刺刀座,可對應日本帝國陸軍三十年式刺刀。機匣左側配置彎曲式金屬彈匣;槍托前段左右具有長形凹槽,並保存槍背帶環、照門、準星及扳機護弓等主要外部構造。
本件保存田中製作所原廠紙盒及《100式機関短銃 Type 100 Submachine Gun 取扱法》說明書,兩者均標示「100式機関短銃」及8mm口徑。說明書「主要諸元」記載全長870mm、重量約3.9kg、裝彈數30發;主要機件採鋅合金壓鑄,木製槍托施聚氨酯塗裝,照門射距刻度為100至600m。
本件槍身前部刻有橢圓形TW商標及smG安全標記。TW代表田中製作所(TANAKA WORKS);smG為日本金屬模型槍的安全標記,表示產品通過構造及防改造阻擋件的相關檢查,符合日本模型槍安全規範。兩者均屬日本國現代模型槍的製造與安全標記。
本件保存田中製作所原廠長型瓦楞紙盒,盒蓋印有:
100式機関短銃
Japanese Type 100 Submacine Gun
Cal. 8 mm
TANAKA WORKS CO., LTD.
其中Submacine為原盒實際印刷文字,應為Submachine之拼字誤植。
原盒內保存用作包裝材料的平成16年(民國93年.2004)7月26日《信濃毎日新聞》,本館綜合報紙日期、模型版本及隨附實心假彈等資料,將本藏品定年為平成17年(民國94年.2005)前後。
本館於民國100年(2011)2月8日經KIC購入本藏品,隨件保存由文喆實業社(KIC)(統一編號30274821)開立的統一發票。文喆實業社登記地址為新北市三重區光明路4號1樓,其登記電話02-8976-3600、傳真02-8976-2090亦與KIC使用的聯絡資料一致。
民國109年(2020)《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擴大模擬槍管制範圍後,本館為本藏品辦理報備。民國110年(202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核發第0116號模擬槍執照,登記號碼為G02-001;槍身亦保存相同號碼。執照自民國110年(2021)起即留有查驗章,其後持續保存歷年查驗紀錄。
模型本體、彈匣、實心假彈、原廠紙盒、說明文件、《信濃毎日新聞》包裝材料、文喆實業社(KIC)購買發票、模擬槍執照及查驗紀錄共同保存,使本藏品從日本製造、臺灣購入,到中華民國法律身分與行政管理方式的改變,均有原始資料可以相互對照。
3. 技術規格
(一)館藏田中製作所高像真模型
型式:一〇〇式機關短銃全尺寸高像真模型
性質:模型槍;現於中華民國登記為模擬槍
全長:約870mm
重量:約3.9kg
主要金屬材質:鋅合金(日文:亜鉛合金)及其他金屬
木部材質:實木
木部表面處理:聚氨酯塗裝
刺刀座:槍管護罩下方管式刺刀座,重現三十年式刺刀安裝構造
彈匣:左側插入式彎曲金屬彈匣
裝彈數:30發(原廠說明書標示)
隨附假彈:實心金屬假彈
操作用途:裝填、拉柄、退殼及機械操作展示
槍管護罩:圓筒形多孔式
照門:可調式,原廠說明書標示100至600m
槍托:一體式實木槍托
製造商標記:橢圓形TW
日本模型槍安全標記:smG
中華民國模擬槍登記號碼:G02-001
模擬槍執照證號:0116
上述尺寸、重量、裝彈數、木部塗裝及照門標示採隨件原廠說明書資料,並與館藏實物及登記文件分別記錄。
(二)歷史原型一〇〇式機關短銃
正式名稱:一〇〇式機関短銃
使用國家:日本帝國
主要使用單位:日本帝國陸軍
種類:機關短銃,即衝鋒槍
口徑:8mm
使用彈藥:8mm南部彈/十四年式拳銃彈
供彈方式:30發彎曲式金屬彈匣,由機匣左側插入
槍托形式:木製槍托
日本防衛研究所館藏目錄列有第一陸軍技術研究所昭和19年(民國33年.1944)5月《一〇〇式機関短銃取扱法》,請求號「中央-軍隊教育典範機関銃-171」,保存日本帝國陸軍使用「一〇〇式機関短銃」正式名稱的文獻紀錄。
4. 發展歷史
一〇〇式機關短銃是日本帝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唯一投入量產的國產衝鋒槍,供日本帝國陸軍使用。
日本帝國於昭和5至14年(民國19至28年.1930–1939)間持續研製國產機關短銃,經多次試製與改良後逐步發展出一〇〇式。日本防衛研究所館藏目錄所列第一陸軍技術研究所昭和19年(民國33年.1944)5月《一〇〇式機関短銃取扱法》,請求號「中央-軍隊教育典範機関銃-171」,保存「一〇〇式機関短銃」的正式軍方名稱與戰時技術文件紀錄。
一〇〇式亦留下實際部隊配發與戰場使用紀錄。日本軍戰史資料中,海上挺進部隊的兵器裝備可見「百式機関短銃五挺」等具體數量記載;盟軍戰時情報資料亦記錄在緬甸(Burma)戰場取得一〇〇式實物。菲律賓雷伊泰島(Leyte)及沖繩(Okinawa)戰役中的日本帝國陸軍挺進、空挺部隊,也留下攜行或使用一〇〇式的影像與戰史紀錄。這些資料可以確認,一〇〇式並非僅停留於試製、教範或後方庫存,而確實進入日本帝國陸軍部隊配發與第二次世界大戰實戰。
戰後日本國逐漸形成模型槍產業,以不同材料重現歷史槍械的外形與操作機構;法律與業界安全規範亦逐步對金屬模型槍的外觀、材料及防改造結構建立技術要求。本藏品約於平成17年(民國94年.2005)由田中製作所製造,即為這項戰後日本模型槍文化與安全制度所留下的實物。
中華民國戒嚴時期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本藏品後來在中華民國法律上的身分變化,發生於民國72年(1983)戒嚴時期制定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續修正的過程中。「改造模型槍」「模擬槍」及市場上部分稱為「操作槍」的物件,先後成為同一部法律的管制對象。
這段歷史所涉及的,是戒嚴時期形成的槍砲管制法律,在解嚴與民主化後如何延續、擴張,以及逐步受到憲法與司法審查。本藏品保存的民國100年(2011)購買發票、G02-001登記號碼、第0116號模擬槍執照及歷年查驗紀錄,使這些法律變化得以由同一件實物持續追蹤。
戒嚴時期的立法與解嚴後的延續
民國72年(1983)6月27日,蔣經國總統公布制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當時中華民國仍處於戒嚴時期。法律以管制槍砲、彈藥及刀械,維護社會秩序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目的。
陳新民大法官後來在司法院釋字第669號協同意見書中回顧立法背景,指出當時政府因治安、黑道擁槍及國家安全等考量,曾採納臺灣警備總部將相關槍枝認定為「可供軍用」的意見,再以特別刑法加以管制。陳新民並以「亂世用重典」「以暴制暴」及「槍械恐懼症」(Weapon Phobia)等文字,檢討過度預防性刑罰背後的治理思維。
民國74年(1985)1月18日,蔣經國總統公布修法。對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使用而製造、販賣或運輸特定槍砲、炸彈者,刑度提高至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這部法律的重刑性格進一步加強。
民國76年(1987)臺灣地區解除戒嚴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未隨戒嚴終止而重新建立新的法律架構,而是在原有法律上持續修正與擴張管制對象。
民國81年(1992),經濟部與內政部修正《玩具槍管理規則》,翌年內政部再以公告限制類似真槍玩具槍的製造、運輸、銷售、攜帶及公然陳列。司法院於民國92年(2003)釋字第570號指出,這類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措施欠缺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不符法律保留原則。
民國85年(1996)9月25日,李登輝總統公布增訂第9條之1及修正相關條文,「改造模型槍」正式進入槍砲法律的刑事規範。
民國87年(1998)司法院釋字第471號則對槍砲犯罪服刑後一律再宣付3年強制工作的規定進行憲法審查,認為若不問行為人是否仍具有社會危險性即一律施以強制工作,與比例原則不符。
民國90年(2001)11月14日,陳水扁總統公布修法,相關規範改以「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模型槍」作為管制對象,使刑事處罰重點集中在改造後已具有殺傷力的物件。
原住民族「文化例外」的形成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歷史同時留下另一條極具比較價值的發展:同一部槍砲法律本身逐漸承認「文化例外」(Cultural Exception)。
民國72年(1983)原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已承認「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使用獵槍、魚槍作為生活工具的特殊性,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管理辦法;但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者,當時仍適用一般刑事處罰。
民國86年(1997)11月24日,李登輝總統公布全文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開始對原住民供作生活工具使用的自製獵槍採取特殊處理,相關行為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國90年(2001)修法後,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使用者,進一步改採行政處理,並明定相關情形「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原住民族獵槍制度因此由特別管理,逐步發展為刑罰上的文化例外。
民國110年(2021)5月7日,司法院釋字第803號進一步從憲法層次確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重要性。國家既承認原住民族依法以自製獵槍實踐狩獵文化,也有義務使合法文化活動具有可以實際進行的制度條件。
民國113年(2024)修法時,立法者又基於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尊重,對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等情形另設規範。
這條法律演變具有重要意義:文化例外並不是文化活動可以免除一切公共安全管理,而是國家承認,文化不能只用一般治安案件的邏輯處理;文化若要真正存在,就必須讓相關知識、器物、技術與使用能力能夠在本地持續傳承。
原住民族文化例外的制度核心,也不是要求使用者每次有文化需求時,去國外租一件工具、完成使用後再復運出口;它承認的是一套文化活動在中華民國境內持續存在的必要條件。
民國94年(2005):由改造結果向改造可能性擴張
民國94年(2005)1月26日,陳水扁總統公布增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模擬槍」正式進入同一部法律。
當時規範以打擊底火能力,以及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等條件界定相關物件,再由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其中「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
這次修法形成重要轉折。民國90年(2001)對改造模型槍的刑事規範著重於物件已經「具有殺傷力」的結果;民國94年(2005)新增的模擬槍制度,則把國家介入向前推到物件尚未具有殺傷力,但被預測「足以改造」的階段。法律判斷由既存危險,進一步延伸到未來可能危險。
民國98年(2009)12月25日,司法院釋字第669號再次就槍砲法律重刑規定進行比例原則審查,指出對情節輕微案件若欠缺適當減刑機制,可能形成情輕法重。
本藏品約於平成17年(民國94年.2005)在日本國製造,民國100年(2011)2月8日經KIC購入,現存文喆實業社(KIC)開立的統一發票,因此留下本件在後來擴大管制以前正常商業流通的時間紀錄。
民國109年(2020):操作槍納管與影視使用管道中斷
民國109年(2020)6月10日,蔡英文總統公布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等相關條文。
修法將模擬槍定義調整為具有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就是將市場上所稱的「操作槍」納入管理。
同年6月12日,內政部與經濟部重新公告查禁範圍,列舉類似槍機、撞針、擊錘等機構裝置、預留槍機安裝空間的機構裝置,以及裝填子彈的機構裝置,並在修正說明中將上述機構與「即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直接連結。
修法資料在說明操作槍風險時,並以「以簡易機具即可」改造成具有殺傷力的火藥式槍枝,作為擴大納管的重要理由。這項立法背景也使「足以改造」具有重要的技術問題:究竟原物件利用多少既有材料與結構、經過何種程度加工,即可轉變為具有殺傷力的槍枝?
民國109年(2020)修法還產生另一項重要後果:原本已存在的影視攝製模擬槍進口使用管道被中斷。
修法以前,影視業者已有透過文化主管機關協助、函轉警政機關辦理模擬槍進口,完成攝製後復運出口的實務程序。也就是說,影視並不是到民國113年(2024)才第一次取得文化使用空間。
民國109年(2020)修法擴大模擬槍管制並改變進出口制度後,影視攝製反而一度無法循既有方式進口模擬槍。這不是建立新的影視管理制度,而是既有文化使用管道先被法律修正切斷。
本藏品則因同一波修法進入報備制度,於民國110年(2021)1月18日取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第0116號模擬槍執照及G02-001登記號碼,執照自民國110年(2021)起即留有查驗章。
民國113年(2024):影視管道中斷約4年1個月後才恢復
民國113年(2024)1月3日,蔡英文總統公布增訂並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條文。這次修法一方面將公告查禁模擬槍本體的相關行為進一步刑事化,另一方面重新將影視攝製納入模擬槍的許可使用範圍。
直到民國113年(2024)7月19日,《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才正式發布施行。從民國109年(2020)6月修法使原有影視模擬槍進口使用管道中斷,到民國113年(2024)7月重新建立正式程序,前後約4年1個月。
民國109年(2020)修法以前,影視用模擬槍原本已有實際運作的管理方式,由警政署以行政指導方式採「全進全出」管理,並涉及政府核准、海關查驗、拍攝後繳回警察機關保管及專業槍械人員協助等措施。民國109年(2020)修法在擴大模擬槍管制時,卻未同步將影視攝製納入許可使用目的,也沒有建立相應的「文化例外」,使原有影視協拍管道中斷。
民國113年(2024)的新制度,則將影視事業資格、管理人、攝製企畫、拍攝場次、使用人員、劇本、槍彈清冊、安全維護、進口、警察機關保管、拍攝領用、歸還及復運出口等事項正式納入法規程序。這並不是第一次建立影視道具槍管理,而是在既有制度中斷多年後,以正式法律與行政規則重新建立文化使用管道。
真正值得批判的,是民國109年(2020)修法在擴大模擬槍管制時,沒有同步考量既有影視文化使用需求,也沒有建立相應的「文化例外」,反而以更廣泛的預防性分類與行政列管,直接切斷原本已經可以運作、且具有相當安全管制的影視協拍制度。結果是既有文化使用管道中斷約4年1個月,最後政府又必須另行修法補救,重新建立原本已經存在的使用途徑。這顯示當時修法優先處理的是擴張可管理範圍與行政控制便利,而不是先區分犯罪風險、文化用途及實際危險程度。
先擴張管制,再於問題發生後另行修法補救,正反映出行政便利優先於文化治理的制度思維。
這項制度同時涉及影視文化的生產成本。專業影視道具若必須由境外取得,製作單位除器材租金外,還須負擔國際運輸、保險、報關、保管及復運出口等費用。以臺灣的地理位置與既有電影產業條件而言,香港是距離近、運輸時間短,且具有成熟電影道具供應能力的實際租賃來源;若改向美國等更遠市場取得,相關運輸、保險及時間成本只會進一步增加。
影視產業不是可以不計成本的「有錢大爺」。如果國家基於公共安全選擇高度控制專業影視槍械道具,卻沒有同步建立國內可以長期保存、維護及供應相關器材的合理制度,結果就是由影視業者自行承擔境外租賃與跨境行政成本,相關專業技術與產業收入也難以在國內累積。
「文化例外」(Cultural Exception)的意義,不只是法律允許申請,而是讓文化活動具有可以持續存在的條件。如果文化工具只能每次從境外暫時取得,用完即復運出口,卻難以在國內累積器材、維修、安全管理與專業技術,那麼制度所保留的只是一次性的使用許可,而不是完整的文化生產能力。
從國防部中國電影製片廠到影視道具能力的制度斷層
這項問題還有更長的歷史背景。
解嚴以前,中華民國由國防部中國電影製片廠等國家機構,直接維持軍事影像文化生產所需的人員、場地、服裝、車輛、軍事裝備、槍械與相關道具等專業能力。解嚴後,隨著中製廠整編及電影攝製功能退出,這套原本由國家直接維持的文化生產能力逐漸消失。
黑水博物館於民國107年(2018)8月28日參訪北京中影前期分公司服裝道具庫時,仍可直接看到中國大陸電影工業集中保存軍事服裝、槍械與相關電影道具的實際狀況。這項館方第一手參訪紀錄顯示,即使在槍械受到高度管制的制度下,電影工業仍可以為文化生產保留專業道具與技術能力。
香港則保留受政府牌照管理的專業電影槍械供應業者,使電影製作得以在安全管制下取得槍械道具、相關耗材與專業技術服務。中國大陸與香港採取的制度不同,但都保留了影視文化在本地或專業供應市場累積器材、技術與人員能力的條件。
真正值得追問的是:當國家不再自行維持軍事影像文化生產能力,又以公共安全為理由,高度限制民間保存、維護、出租與供應專業影視槍械道具時,影視產業所需要的文化生產工具究竟由誰提供,相關成本又應由誰承擔?
如果國家選擇高度控制這類物件的進口、許可、查驗、保管與使用,又限制國內形成可以長期經營的專業供應能力,就不能只回答「禁止」與「管制」,卻把合法文化使用所產生的租賃、國際運輸、保險、報關、保管及復運出口等成本全部交由影視業者自行承擔。
影視產業最後只能向香港等境外專業市場取得器材,再自行負擔整套跨境成本。既然國家選擇不讓相關文化生產工具在國內形成低成本、可持續的供應能力,那麼問題就來了:
難道要由警政署自己經營槍砲道具庫嗎?
真正需要回答的,是國家既然選擇高度管制,就有責任建立可以實際運作的合法供應途徑。無論是公共供應、委託專業機構,或許可民間專業業者經營,都應讓合法文化需求能以合理成本取得必要工具。
管制權不能只有權力,而沒有責任。
原住民族的「文化例外」使這個問題更加鮮明。原住民族的文化實踐,並不是要求使用者每次需要獵槍時先到國外租用,活動結束後再復運出口;法律承認的是傳統文化必須能在本地持續維持相關知識、技術、器物與使用能力。
影視文化同樣需要長期累積的專業能力。道具設計、器材維護、安全管理、操作技術、演員訓練及拍攝現場經驗,都不可能只靠每次開拍時從境外臨時租進一批器材自然形成。若重要文化生產工具只能「境外租入、拍完運走」,器材、技術與專業人才便很難在國內持續累積。
因此,文化例外真正要保存的,不是一次性的使用許可,而是文化在本地繼續存在、傳承技術與累積專業能力的條件。
日本國的材料、防改造技術與文化使用空間
日本國同樣實施嚴格槍械管理,也曾因模型槍改造問題加強規範。
昭和46年(民國60年.1971),日本開始對部分金屬模型手槍的外觀、顏色及槍管閉塞加以規範;昭和52年(民國66年.1977)又進一步建立金屬模型槍的材料與防改造技術條件。
日本《銃砲刀剣類所持等取締法》及其施行規則,以是否達到「改造成槍砲顯著困難」作為重要法律技術界線,並對相關主要金屬部分設定布氏硬度HB(10/500)91以下等條件,再配合槍管閉塞及其他防改造構造。
日本工業標準(JIS)鋅合金壓鑄材料資料中,ZDC1的布氏硬度參考值為HB91,ZDC2為HB82,顯示這類法定硬度要求落在常見鋅合金壓鑄材料的性能範圍內。
布氏硬度HB與維氏硬度HV屬不同測試方法,且換算具有材料限制,因此不能直接將日本HB91與中華民國95HV作一比一比較。但這項制度仍顯示:材料性能與實際結構本來就可以成為法律區分風險的技術工具。
本藏品主要機件採鋅合金,槍身保存smG安全標記,即保存這套日本戰後模型槍安全制度直接留在實物上的痕跡。
日本模型槍的合法空間也不只限於完全不能發火的觀賞模型。至令和8年(民國115年.2026),田中製作所仍公開推出使用專用火帽的發火式模型槍;日本影視產業亦持續使用此類產品。
也就是說,日本可以同時存在嚴格槍械管理、模型槍防改造標準、發火式模型槍市場、收藏文化與影視使用。
這並不是因為日本不存在嚴重治安威脅。昭和40至60年代(民國50至70年代.1960–1980年代),日本曾實際面對日本赤軍跨國恐怖攻擊、劫機、人質事件,以及日本國內極左暴力團體長期針對成田機場等設施發動攻擊。昭和60年(民國74年.1985),日本國警察廳《昭和61年警察白書》記錄,與成田鬥爭相關的「游擊事件」即達44件。
即使在這種治安背景下,日本仍沒有因此消滅合法模型槍文化,而是以材料、結構及防改造條件建立可以事前遵循、事後驗證的技術界線。
日本國與中華民國相關制度時間軸比較
年代 | 日本國 | 中華民國 |
1971(昭和46年.民國60年) | 對部分金屬模型手槍實施外觀、顏色及槍管閉塞等規制。 | 尚處戒嚴時期。 |
1977(昭和52年.民國66年) | 加強金屬模型槍材料硬度及防改造結構要求,建立可以事前遵循的技術界線。 | 尚未制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983(昭和58年.民國72年) | 合規金屬模型槍已有材料、結構及安全規範。 | 蔣經國總統公布制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原始制度即注意特殊生活文化使用的獵槍、魚槍問題。 |
1985(昭和60年.民國74年) | — | 蔣經國總統公布修法,進一步提高特定槍砲犯罪刑度。 |
1987(昭和62年.民國76年) | 合規模型槍持續依法流通。 | 臺灣地區解除戒嚴,但戒嚴時期建立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繼續存在。 |
1995(平成7年.民國84年)前後 | 模型槍產業及影視使用持續存在。 | 國防部中國電影製片廠整編,國家直接維持軍事電影攝製能力的時代逐步結束。 |
1996(平成8年.民國85年) | — | 李登輝總統公布修法,「改造模型槍」正式進入刑事規範。 |
1997(平成9年.民國86年) | — | 李登輝總統公布全文修正,原住民供生活工具使用的自製獵槍開始取得刑罰上的特殊處理。 |
2001(平成13年.民國90年) | 合規模型槍依技術標準合法流通。 | 陳水扁總統公布修法;「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模型槍」成為管制對象;原住民自製獵槍文化使用進一步改採行政處理,相關刑罰規定不適用。 |
2005(平成17年.民國94年)前後 | 本藏品田中一〇〇式約於此時製造,採鋅合金、實心假彈並具有smG安全標記。 | 陳水扁總統公布增訂第20條之1,「模擬槍」管制由已具有殺傷力的結果進一步延伸至「足以改造」的預測判斷。 |
2020(令和2年.民國109年) | 合規模型槍持續依材料與防改造技術條件流通。 | 蔡英文總統公布修法,擴大模擬槍定義並納入部分操作槍;同時使原本影視攝製模擬槍進口使用管道中斷。 |
2021(令和3年.民國110年) | — | 本藏品取得第0116號執照及G02-001登記;司法院釋字第803號進一步確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 |
2024(令和6年.民國113年) | 田中模型槍仍有影視使用紀錄,合法發火式模型槍持續存在。 | 蔡英文總統公布修法;模擬槍本體相關行為進一步刑事化;原住民族「文化例外」持續擴充;影視模擬槍使用管道在中斷約4年1個月後恢復,並以正式法規重新建立許可、警察機關保管及復運出口等程序。 |
2026(令和8年.民國115年) | 田中仍公開推出使用專用火帽的發火式模型槍。 | 刑事判決已實際出現「足以改造」「不排除可供改造」,以及人民事前能否了解法律分類的法律明確性爭議。 |
兩條時間軸並排後,可以看到兩國都追求公共安全,但對模型槍與文化使用所採取的方法存在顯著差異。
日本制度偏向由製造端先符合材料與防改造技術條件,再讓合規產品進入合法市場;中華民國則逐步將更多原本不具殺傷力的物件納入報備、查驗、許可與刑事規範。
同時,中華民國自己的法律發展又證明,公共安全與文化例外並不是只能二選一。原住民族文化例外已經存在多年;影視文化需求也最終迫使民國109年(2020)過度封閉的制度在民國113年(2024)重新開口。
真正的問題,因此不是「文化需不需要管理」,而是:
國家有沒有能力在公共安全與文化之間建立一套風險可以驗證、成本可以負擔、文化能力可以持續存在的制度。
刑事判決中的物件分類與法律明確性
民國114年(2025)10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078號刑事判決維持第一審無罪。
該案被告在蝦皮以新臺幣1,655元購入一支以「安全玩具模型」「軟彈玩具」名義公開銷售的小型左輪玩具。事後,扣案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具有已貫通金屬槍管及金屬轉輪、擊發功能正常,可以擊發適用子彈,並具有殺傷力。法院接受此項鑑定結果,案件爭點則集中於被告主觀上是否知道自己購買的物品具有法律所稱的殺傷力。
法院考量該商品在公開市場以玩具方式銷售、槍口有橘紅色標示、示範內容使用塑膠彈及小型標靶,被告又以真實姓名正常下單,購買價格僅新臺幣1,655元,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其具有槍械專業知識或知道該物具有殺傷力,因此維持無罪。
這項案件直接呈現法律明確性與可預見性問題:物件在公開市場中的商品身分,可能與日後經鑑驗形成的法律分類完全不同。人民是否能在購買以前合理知道自己取得的究竟是玩具、模擬槍,還是法律上的槍砲,已經成為刑事法律不能迴避的問題。
民國115年(2026)6月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96號一審判決又出現另一種物件分類問題。
案件涉及一支經鑑定具有殺傷力的扣案物,以及兩件經警方認定為模擬槍的縮小模型。兩件模型分別為售價新臺幣699元的烏茲(Uzi)衝鋒槍縮小版,以及售價1,140元的貝瑞塔(Beretta)手槍縮小版。
判決附表所載警方鑑驗結果,對兩件縮小模型均使用:
「不排除可供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
然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要求的是:
「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
兩者在語意與證明程度上並不相同。
「足以改造」是對改造能力存在作肯定判斷;「不排除可供改造」只是尚未排除某種可能。
而且判斷一件物品是否「足以改造」,不能脫離究竟怎麼改、需要改到什麼程度。
民國109年(2020)修法資料既以「以簡易機具即可」作為操作槍危險性的立法理由,個案鑑定至少應回答:這件具體物品可以利用哪些原有主要材料與結構、需要進行何種程度的加工,以及加工完成後,為什麼足以形成具有法律所稱殺傷力的槍械。
如果一件模型必須另外製作或大幅更換重要承壓、擊發構件,再重新組成一件可以發射火藥式子彈的槍械,其危險能力主要來自後來新增或重新製作的零件與結構。立法院相關修法評估資料亦曾區分「土造槍枝」與「改造槍枝」:前者涉及自行製造零件後組裝;後者則是將原本不具有殺傷力的模型槍或玩具槍加工,使原有性能與屬性發生改變。
刑事法律上的「製造」概念固然可能涵蓋改造行為,但這不能反過來消除第20條之1在物件分類階段要求的「足以改造」要件。不能因為重新製作足夠多的零件,理論上可以把某件物品重新組成槍械,就反推原物件本身已經「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
實際改造試驗未必是唯一的證明方法;材料分析、工程評估、性能測試或其他具有可靠方法與充分資料的專業鑑定,也可以作為認定依據。但無論採取何種方法,國家都應提出足以支持分類結果的具體事實與技術理由,說明這件物品究竟如何利用其既有材料與結構完成改造,以及為什麼仍屬「改造」,而不是重新製造另一件槍械。
不能先以「有可能」代替「可以」,再把證明「絕對不能改造」的負擔反過來交給人民。
法律如果要使某一物件的持有、收藏或流通產生刑事責任,就應讓人民在行為以前,有合理方法知道物件為何屬於管制範圍,而不是直到遭搜索、扣押、送驗、鑑定甚至起訴後,才第一次知道執法機關如何解釋「足以改造」。
「可以拿來作為製造槍械的材料」與「這件物品本身足以改造成槍械」,不是同一件事。
本藏品所呈現的法律身分變化
本藏品田中製作所一〇〇式,正好將上述制度差異保存在同一件實物上。
本件在日本國依金屬模型槍材料及防改造規範製造,主要金屬機件採鋅合金,使用實心假彈,槍身保存smG安全標記。
依日本模型槍相關法律技術標準,符合材料硬度及防改造結構要求、達到「改造成槍砲顯著困難」程度的物件,可以作為合法模型槍製造、銷售及收藏。
然而,同一件物品在中華民國民國109年(2020)修法後,被納入第20條之1模擬槍管理;民國110年(2021)1月18日取得第0116號模擬槍執照及G02-001登記號碼,並持續接受查驗。
這形成一項極具研究價值的制度對照:
日本國對這類金屬模型槍所建立的技術界線,是「改造成槍砲顯著困難」;中華民國將本藏品納入模擬槍管理所依據的法律前提,則是「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
本館依本藏品鋅合金材質、構造、實心假彈、實際操作方式及日本防改造規範,作成「本藏品實務上不具改造成具有殺傷力槍械條件」的研究判斷,並將這項判斷與中華民國對本藏品所作的行政分類並列保存。
兩種制度對同一件物品所作的風險判斷差異,以及本藏品由正常商業流通商品轉變為報備、編號、發照與持續查驗物件的過程,本身即構成本藏品法律史的重要內容。
5. 製造商沿革
(一)歷史原型:日本帝國陸軍一〇〇式機關短銃
一〇〇式機關短銃是日本帝國自行研製,並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由日本帝國陸軍使用的國產衝鋒槍,也是日本帝國唯一投入量產的國產衝鋒槍。日本帝國自昭和5年(民國19年.1930)前後持續進行國產機關短銃研究,經歷多次試製與改良後發展出一〇〇式。澳洲戰爭紀念館(Australian War Memorial)亦將其記錄為日本唯一大量生產的衝鋒槍,使一〇〇式在日本帝國輕兵器發展史上具有特殊地位。
一〇〇式使用日本帝國既有的8mm南部系統拳銃彈,採30發彎曲式彈匣由機匣左側供彈,並使用木製槍托、圓筒形機匣及多孔槍管護罩。槍管護罩下方設有管式刺刀座,可供安裝日本帝國陸軍三十年式刺刀;現存澳洲戰爭紀念館一〇〇式實槍亦保存相同類型的管式刺刀座構造。
日本防衛研究所現存第一陸軍技術研究所於昭和19年(民國33年.1944)5月編製的《一〇〇式機関短銃取扱法》,請求號「中央-軍隊教育典範機関銃-171」,保存日本帝國陸軍以「一〇〇式機関短銃」作為正式名稱的戰時技術文件。相較於德國、美國等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大量裝備衝鋒槍,日本帝國的一〇〇式生產及配發規模相對有限,但它仍是日本帝國將國產機關短銃由長期試製推進至正式量產及實戰使用的代表性成果。
本藏品田中製作所高像真模型,則以原廠紙盒直接標示的「100式機関短銃」為產品名稱,並重現一〇〇式具有代表性的圓筒機匣、木製槍托、左側彎曲彈匣、多孔槍管護罩及管式刺刀座等外部構造,使日本帝國唯一量產國產衝鋒槍的歷史形制,透過戰後日本國模型槍工業保存至今。
(二)高像真模型製造商:田中製作所
田中製作所(TANAKA WORKS)為日本國模型槍及玩具槍製造商。本藏品原廠紙盒印有TANAKA WORKS CO., LTD.,槍身保存橢圓形TW商標,隨件郵便明信片則以「有限会社タナカ」為收件單位,留下東京都北區豐島(Toyoshima, Kita-ku, Tokyo)的公司地址。原盒、商標及紙本附件共同記錄本藏品產品所使用的公司名稱與所在地。
田中現以株式会社タナカ(TANAKA WORKS CO., LTD.)名義經營。官方公司資料記載,公司於令和3年(民國110年.2021)10月遷至東京都足立區宮城(Miyagi, Adachi-ku, Tokyo),並加入日本遊戯銃協同組合(ASGK)。其產品仍以模型槍與空氣槍等玩具槍為主要類別。
田中原廠產品及影視合作資料,另可追蹤模型槍與文化製作的連結,包括令和6年(民國113年.2024)電影《城市獵人》的合作紀錄,以及令和8年(民國115年.2026)持續公布的發火式模型產品與再版安排。這些資料說明田中模型槍的製造傳統,持續存在於收藏市場與影視文化之中。
本藏品鋅合金主要機件、實木槍托、實心假彈、原廠紙盒、說明文件與TW/smG標記,則保存平成17年(民國94年.2005)前後田中一〇〇式高像真模型的產品形式。
6. 藏品價值
本件第一項價值,在於以全尺寸高像真模型保存日本帝國陸軍一〇〇式機關短銃的外形及主要機械構造。圓筒形機匣、多孔槍管護罩、管式刺刀座、左側彎曲彈匣、木製槍托、照門、準星、扳機護弓及槍背帶固定構件等細節,使一〇〇式這種現存實槍數量有限、且為日本帝國唯一投入量產的國產衝鋒槍,可以透過模型進行展示、構造比較與歷史研究。
第二項價值,是保存2000年代日本高像真模型槍的材料、製造技術與安全管理制度。本件主要機件以鋅合金(日文:亜鉛合金)製作,搭配實木槍托、金屬彈匣及實心假彈,槍體並保存TW與smG兩組具有不同意義的刻印。TW直接記錄製造商田中製作所(TANAKA WORKS);smG則保存戰後日本金屬模型槍安全管理制度的實物痕跡。兩者均與日本帝國陸軍原槍的軍方標記無關,使同一件藏品同時保存「第二次世界大戰歷史原型」與「戰後日本國模型槍工業」兩個不同年代的歷史。
第三項價值,是本件具有相當完整的定年資料。原箱內平成16年(民國93年.2004)7月26日《信濃毎日新聞》原本只是包裝材料,20多年後卻成為確認本件包裝年代的重要實物。本館綜合報紙日期、本件版本及隨附實心假彈等資料,將其定年為平成17年(民國94年.2005)前後。
第四項價值,是本件具有完整的臺灣購入來源。本館於民國100年(2011)2月8日經KIC購入,隨件保存由文喆實業社(KIC)開立的統一發票。文喆實業社登記地址、電話及傳真與KIC使用的門市聯絡資料相互對應,因此得以完整保存實際購入來源與原始交易紀錄。
第五項價值,是本件完整保存同一件物品在中華民國不同法律時代中的身分變化。民國100年(2011)購入時,本件可以經正常商業管道購買及收藏;民國109年(2020)《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擴大模擬槍管制範圍後,本件辦理報備;民國110年(2021)1月18日取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第0116號模擬槍執照及G02-001登記號碼,且執照自民國110年(2021)起即留有查驗章,其後持續保存歷年查驗紀錄。
槍身上的G02-001不是一般館藏編號,而是中華民國模擬槍行政管理直接附加於物件的登記號碼。它與第0116號執照、歷年查驗章及民國100年(2011)購買發票共同保存,使法律修正如何改變同一件物品的行政身分,可以由實物與原始文件直接追蹤。
本件另一項重要價值,在於可以直接比較日本國與中華民國對同一類物件所採取的不同風險判斷。
日本制度以材料硬度、防改造結構及安全標記建立技術界線,使符合規範的金屬模型槍達到「改造成槍砲顯著困難」的程度,仍保有合法製造、銷售與收藏空間;本件採鋅合金、使用實心假彈,槍身保存smG安全標記,正是這套制度留下的實物紀錄。
中華民國於民國109年(2020)修法後,本件卻被納入以「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為法律定義前提的模擬槍管理。物件本身的材質、構造、操作方式與收藏用途沒有發生變化;改變的是國家對它所採取的法律分類。
因此,本件所留下的不只是模型槍收藏史,也是一個具體的法律明確性原則問題。
法律如果要限制人民自由與財產,甚至以刑罰剝奪人身自由,就應使人民能在行為以前,依法律文字與可以驗證的技術標準,合理判斷哪些物件屬於管制範圍、哪些行為受到禁止,以及可能承擔何種法律後果。
如果「足以改造」究竟需要什麼材料、結構、加工與工程條件,人民無法事前知道,而主要依賴物件遭扣押、送驗後再由行政機關個案判斷,法律界線就可能由「人民可以事前遵守的規則」,轉變為「行政機關事後作出的分類結果」。
對執法機關而言,抽象標準意味較大的解釋空間;對人民而言,卻可能意味搜索、扣押、鑑驗、訴訟、財產損失甚至自由刑。
自由民主法治國家的法律,應使人民可以事前遵守,而不是事後才由執法機關告訴人民已經違法。
本件保存的報備、執照與查驗紀錄,也使它具有另一層研究價值:國家管理本身會留下成本。
對收藏者而言,報備、保管、運送、配合查驗及保存相關文件,都需要投入時間與私人資源;對警察機關而言,每一次查驗、資料維護及行政處理,同樣需要投入警力、工時與公共預算。
警察資源是有限的公共資源。持續投入人力處理已完成登記、具有固定號碼並歷年反覆查驗的低風險收藏物件,也代表相同警力與工時無法投入非法槍械、暴力犯罪、詐騙及其他更直接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工作。
因此,公共安全政策不能只以列管多少物件、完成多少次查驗衡量成果,也應檢驗投入多少公共資源,以及這些程序究竟降低了多少實際危險。
本件所引出的另一項重要研究價值,是「文化例外」(Cultural Exception)與國家文化素養。
中華民國自己的槍砲法律已經證明,文化例外與公共安全並不互相排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可以依文化需求與實際風險建立差別規範;影視攝製制度的演變則顯示,文化用途如果沒有在修法時受到充分考量,可以直接造成既有文化生產管道中斷、成本增加與專業能力流失。
因此,文化例外真正要保存的,不是一次性的使用許可,而是文化在本地繼續存在、傳承技術與累積專業能力的條件。
管制權不能只有權力,而沒有責任。
真正成熟的自由民主法治國家,應具備文化素養,懂得「文化例外」,以可驗證的事實區分風險、節制公權力、有效配置公共資源,並讓人民能在行為之前合理了解法律界線。
本館認為,文化的保存從來不只是一項可以立即計算投資報酬率的工作。
文化是一種不計代價的愛。在西方,是國王與騎士的事;在東方,是皇帝的事。至今,在西方依然是騎士的事;在東方,沒事、沒事,因為那是皇帝的事……
文化真正困難之處,在於它往往沒有立即的經濟回報,卻需要有人長期投入資源保存技術、器物、知識與記憶。國家如果只在需要文化成果時要求產業交出作品,卻不願為文化所需的專業工具、制度環境與長期能力留下生存空間,那麼文化政策最後就只剩下行政管理,而沒有文化。
本館所批判的「明萬曆十五年農業帝國式官僚心態」,正是在於以行政控制與管理便利作為治理核心,將人民視為等待規範、分類與服從的對象;法律首先追求擴大可以控制的範圍,而不是先確認物件真正具有多少風險、人民實際造成何種危害,以及國家介入到什麼程度才屬必要。
政治民主化並不代表行政文化必然同步民主化。現代科技、高學歷公務人員與數位行政工具,也不會自動產生符合自由民主法治精神的治理。如果行政思維仍以管理便利為優先,以預設危險取代具體事實判斷,以擴大列管取代精細風險分類,那麼科技與數位化所提升的,只是舊有官僚管理邏輯的執行速度與控制效率,而不是治理品質本身,就像那些滿山遍野的超速照相機:科技讓管制變得更容易,卻不代表治理因此變得更文明。
模糊的法律有利於權力擴張,清楚的法律才有利於人民自由。
黑水博物館保存本件一〇〇式機關短銃高像真模型,同時保存田中原廠紙盒、說明文件、實心假彈、平成16年(民國93年.2004)《信濃毎日新聞》包裝材料、民國100年(2011)2月8日文喆實業社(KIC)購買發票、第0116號模擬槍執照、G02-001登記號碼及歷年查驗紀錄。
這些材料共同使本件成為一件可以由實物追蹤日本帝國陸軍一〇〇式機關短銃歷史、日本模型槍工業、田中製作所產品史、日本國與中華民國模型槍管理制度差異,以及中華民國戒嚴時期形成的槍砲法律在民主化後如何持續影響法律明確性、人民自由、公共資源配置、文化例外與國家行政權力的特殊館藏。
本件原有的材質、構造、製造來源與收藏用途沒有因法律修正而改變;改變的是國家觀看、分類與管理它的方式。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