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24年(主曆1935年),德式現代砲兵須知,訓練總監部軍用圖書審查證,第捌拾叁號
-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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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1月17日
Military Book Examination Certificat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Military Training,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民國24年(主曆1935年),德式現代砲兵須知,訓練總監部軍用圖書審查證,第捌拾叁號《Black Water Museum Collections | 黑水博物館館藏》

中華民國政府訓練總監部軍用圖書審查證(第捌拾參號)
一、文物基本資料
文物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訓練總監部軍用圖書審查證
證書編號: 第捌拾參號(No. 83)
審定著作: 《德式現代砲兵須知》
著作者: 陸軍砲兵學校教官 周長耀
簽署日期: 民國 24 年(1935)12 月 5 日
簽署主官: 訓練總監 陸軍一級上將 唐生智
館藏單位: 黑水博物館(Black Water Museum)
二、發證機關:訓練總監部(Inspectorate General of Military Training)
1. 機關沿革與歷史定位
訓練總監部(民國 17 年–民國 27 年)是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統籌全國軍事教育的最高機關。本證書簽發之 民國 24 年(1935),負責執行國軍「教育標準化」與「德式化」的建軍工程。
2. 法定地位:直隸國府
依據 民國 17 年國民政府第六次國務會議通過之《訓練總監部條例》 規定設立,其條例如下:
國民政府訓練總監部條例
第一條 訓練總監部掌管全國軍隊及所轄學校教育,並國民軍事教育事宜。
第二條 訓練總監部 直隸 於國民政府。
第三條 訓練總監部設總務廳,步兵、騎兵、砲兵、工兵、輜重兵五監,並設政治訓練處、國民軍事教育處及軍學編譯處;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兵監及海空各兵監。
第四條 訓練總監部設總監一人,承國民政府之命,統理全部事務,負規畫并監督全國軍隊及所轄學校教育並國民軍事教育之責。
第五條 訓練總監對於全國各軍隊主管教育長官,關於教育上有直接指揮監督之權。
第六條 訓練總監部設副監二人,輔佐總監處理部務。
第七條 訓練總監部設置參事,審查本部有關之法令章制,並承總監之命考查教育事務,具申關於改良進步之意見。
第八條 總務廳廳長承總監之命,督率所屬各科,掌管軍事學校教育及學員生之召集試驗、留學生之派遣,暨部內人事、經理、文牘、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兵監處一切事宜。
第九條 各兵監承總監之命,督率監員,掌理本兵科軍隊及所轄學校教育,並一切調查、研究、審議、施設、立案等事宜;但步兵監兼管憲兵教育,又對於各兵科軍隊教育制度之統一、校閱演習之規畫及軍紀、風紀、精神教育等教育一般事項,負任之責。
第十條 各兵監對於主管事項檢閱本兵科之團隊,如有意見,得訓示團隊長;於事竣後,以其實況報告訓練總監,并通報關係長官。
第十一條 各兵監應巡察所管 學校,對於本兵科學員生教育上有意見時,得具申於訓練總監。
第十二條 政治訓練處處長承總監之命,掌管全國軍隊及本部所轄學校之政治訓練事宜。
第十三條 國民軍事教育處 處長承總監之命,主管全國普通學校之軍事訓練及一般青年體育之鍛練,並籌畫國民軍事教育之普及而督促其實施進步。
第十四條 軍學編譯處 處長承總監之命,主管編輯、譯述、印刷、發行軍學圖書及軍事雜誌事宜。
第十五條 訓練總監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臨時設立各種委員會,其委員由總監聘任或指派之。
第十六條 訓練總監部之編制依附表所定。
第十七條 訓練總監部之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十八條 本條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訓練總監隨時修正,呈請國民政府核准施行。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此規定明確界定了該部在法律位階上與參謀本部、軍事參議院同為 國民政府直轄機關(並非軍政部之下屬單位),此地位賦予其獨立發布部令、核定國家級教材及統轄各級軍校之法定權力。

3. 組織編制:七大專業兵監(民國 24 年擴編體制)
該部採行「部內設監」制,即在行政體系下設置各兵科專業首長。依據民國 24 年(1935)之擴編紀錄,確立了 七大兵監 體制:
砲兵監: (本證書之主管單位) 掌管全軍砲兵技術與觀測標準。周長耀之著作須經此單位技術鑑定,確認符合德式戰術規範。
交通兵監(民國 24 年將交通監改為交通兵監):專責國軍「機械化運輸」建設之推動,管理當時新引進之軍用汽車部隊編練、戰車防禦砲之摩托化拖曳,以及專業駕駛與保修訓練。
通信兵監(民國 24 年新設):專責「電子通信」,掌管無線電、有線電話與信號連絡標準。
步兵監、騎兵監: 掌管基礎戰鬥兵科之戰術與操典。
工兵監: 專責「國防工程」與「野戰技術」標準之制定。掌管永久要塞與野戰築城之構築規範、爆破阻絕設施、渡河橋樑架設及坑道作業,為當時國軍構建國防工事(如蘇浙國防線)之技術指導。
輜重兵監: 負責傳統後勤運輸部隊之教育訓練。鑑於當時國軍機械化程度有限,此兵科掌管戰場補給之主力,包含人力挑挽、獸力(馬、騾)馱載技術、軍用馬車編制以及相關獸醫衛生標準。
軍學編譯處: 負責圖書法規審查、編號與出版執照核發。
4. 轄下教育機構:從軍官學校到兵科專門學校
訓練總監部不僅負責審定圖書,更直接掌握軍事教育與人才培育的實質權力,其督導範圍涵蓋:
陸軍軍官學校(黃埔/南京本校): 雖直屬國府,但其 教育計畫、課程進度、訓練標準 均由訓練總監部規劃與考核。
各兵科專門學校: 如 陸軍砲兵學校(本證書作者任教處)、步兵學校等。這些學校作為各兵監推行教育訓練與戰術標準的執行機構,其教官與教材(如本審查證核定之書籍)必須依循總監部之規範。
三、簽署主官:訓練總監 唐生智
職務背景: 證書左側簽署人為陸軍一級上將 唐生智。他於 民國 23 年(1934) 12 月接任總監,至 民國 27 年(1938) 卸任。
職權行使: 此證書之簽發,即是要求陸軍砲兵學校等單位,必須依據訓練總監部核定之標準進行教學。證書上之「訓練總監部印」紅色官防與唐生智簽名章,象徵了國家公權力對該教材的認可。
四、歷史脈絡:中德軍事合作
本件文物是研究 1930 年代中德軍事合作(Sino-German Cooperation)由「物質層面」進入「制度層面」的重要文獻。
1. 德國軍事顧問團在華現況(民國 24 年)
民國 24 年(1935)是中德軍事合作的「黃金時期」。法肯豪森將軍(General Alexander von Falkenhausen) 於同年正式接任總顧問,承繼前任塞克特(Hans von Seeckt)的建軍藍圖,全力推動「六十個整編師」計畫。此時顧問團的影響力已從單純的戰術指導,深入至國防工業建設與軍事教育體系的改造。訓練總監部在此背景下,成為執行顧問團「教育標準化」建議的關鍵執行機構,本審查證即為此一深度合作的歷史見證。
2. 「德式」標準的官方認證
證書上書名明確記載為《德式現代砲兵須知》。在官方公文中直接冠以「德式」二字,顯示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已將「德國軍事體制」確立為國軍建軍的標準。
3. 軍事知識轉移(Knowledge Transfer)的制度化
當時德軍砲兵以精確的「間接瞄準」、「觀測計算」與「步砲協同」聞名,德國顧問團(German Advisory Group)帶來的戰術與教範,透過時任砲兵學校教官 周長耀 將這些德國教範內化後轉為教科書。這張第 83 號審查證,證明了這套「德式砲兵戰術」已通過國家機關的審查核准,正式成為中華民國國軍的法定訓練教材。
4. 備戰抗日的時空背景
民國 24 年(1935)底,正值華北事變後、全面抗戰爆發前夕。訓練總監部在此時加速審定技術書籍,並擴編「交通」、「通信」兵監,反映了國軍正急於建立一支具備現代化通信能力與精確火力協調能力的部隊,以應對即將到來的機械化戰爭。
五、館藏價值
此類「一書一證」的軍用圖書審查證發行量極其稀少,歷經抗日戰爭、戡亂戰爭及長年動盪,存世數量遠低於同時期軍事圖書。目前公開記錄中,本件為唯一已知的原始審查證正本,此審查證稀有度極高,為絕世孤本級文物,具備研究中德合作史、軍事出版制度及砲兵現代化的獨特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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